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
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写这条的用意是建立问责制度 责任政府
让决策及负责的政府部门 其表现对议会负责 必要时行政首长负起政治责任
如果立法院没有调查权 没有手段揪出政府部门失误 那何来问责
更何况 台湾的责任政治 经过这几年 早已残破不堪
行政首长对负责的态度 从早期的自请辞职
到被问责才说自己绝不恋栈而被迫下台
再到宣称我失误我负责却坚持不下台
最后到现在的 对着民意代表说你叫什么叫 不必去查
行政首长的不负责任 让台湾问责制度 已断一臂
政府官员 面对民意代表 公然的撒谎隐瞒 掩盖事实 虚与委蛇
让问责制度又断一臂
国会改革只是把责任政治断掉的一只手 给接回来而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