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查弊案到底是谁的工作?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4-06-23 02:05:06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铭言:
: ※ 引述《court0043 (红色十月)》之铭言:
: : 有
: : 真的烂透了,
: : 几个小时没来看,就又上来造谣,
: : 到底有没有唸过书啊?
: : 哪一条条文说立委说你有罪就有罪啊?
: : 真是莫名其妙,
: : 现在连中文都不会看的,讲话最大声。
: : 全世界一堆国会都有调查权、刑责,
: 法国议会质询时,官员有刑责吗?
: 英国议会质询时,官员有刑责吗?
: 德国议会质询时,官员有刑责吗?
https://reurl.cc/z1jE8N
美国:美国国会有调查事实之权力,其所发出传票效力获得最高法院承认
美国为总统制国家,在三权分立之下,国会并无质询权。美国国会有调查事实之权力,其
所发出传票效力获得最高法院承认。参众两院委员会可行使听证制度,具有辅助性权力及
强制性质,美国国会行使调查听证权,实务上为执行传唤以取得文件或证言,可采取之强
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视惩罚权”、移请法院依“藐视国会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万
美元之罚金,并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伪造文书或证词不实之情事,得以伪证罪起诉,就国会听证程序与效果而言,具司法
性及强制性。
日本:对拒绝出席、宣誓、作证、提出文件与作虚假陈述者,得处3个月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日本国会仅能透过不信任决议拘束内阁,使其负起政治责任,对于内阁虚伪、回避答辩或
“反质询”之法律效果尚无明文规定。
依《日本宪法》第62条规定,参众两议院得各自进行有关国政之调查,并得为此要求证人
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纪录。《议院证言法》第1条确认国会之国政调查权具强制性,依
该法第6条第1项规定,对拒绝出席、宣誓、作证、提出文件与作虚假陈述者,得处3个月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释字325 说院会或委员会决议才能调资料,凭什么立职?25规定个别委员质询时就能调

: 释字585 说国家机密经过协商或法院程序才能调,凭什么立职?25规定主席决定就能调

: 释字585 说院会决议才能课与官员真实陈述义务并对违反者处以罚锾,凭什么立职?25

: 定个别立委质询时就能对官员发动罚锾甚至还有刑责?
反正你这家伙最喜欢被挑出破绽后,就开始扯其他的。
请问原文那一句话在讲文件调阅?
你眼睛装饰品吗?
哦不是, 你是塔绿斑~
老套了,左闪右闪,拚命岔开主题,
你有意见,请自己另开主题。
: : 就你台湾一堆低端意见最多。
: 有些半法盲,只不过摸过一点法条,就自以为高人一等。
: 你以为自己很厉害吗?
对,我很厉害。
我通常不跟人家说我胸前有七个手指挖的洞的。
: : 真相:一切都要移送地检署,
: : 跟各分局、刑事警察局、金管会等政府机关的函送、移送,
: : 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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