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黄国昌看来放生藐视国会罪了

楼主: jump2j (Lockel)   2024-06-19 23:28:11
※ 引述《noway (null)》之铭言:
: ※ 引述《benothing (禹枫)》之铭言:
: : 下面是完整的质询影片:
: : https://youtu.be/0CZ7SFT9NXI?si=GZjSVSWhG5ECcpcH
看到这种发文真的很无言,都几个月了,还有人搞不懂藐视国会在罚什么
: 葱:立委怀疑就可以课刑责一说何来?
: 郑:主观认定不合理 范围太大
: 葱:最后裁量在检察官起诉与否跟法官判决ㄟ 况且起诉门槛是依据证据而不是怀疑
: 郑:会让官员心生恐惧造成寒蝉效应(不能说谎所以心生恐惧噗噗)
错。
藐视国会(刑责或罚锾)处罚的范围,不仅仅是说谎。
而是拒绝回答、虚伪陈述、反质询、超出问题范围回答、其他一切藐视国会的行为。
: 卓: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回避了最后裁量还是在司法权)
并没有。
释字432 对于“法律明确性”的定义,是要求法规必须让受规范的人可理解、可预见、司
法机构可以审查。
请问“其他一切藐视国会之行为”、“反质询”这些用字遣词,能够让受规范的官员,预
见自己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会被处罚吗?能够让法院去审查什么样的情形下,构成要件该
当吗?
别说官员跟法院了,连法案的制定者,我们的立委们,自己都不清楚反质询什么意思。吴
宗宪面对提问时左支右绌的模样,还历历在目吧?
法院的功能不是自己创造立法者没有明定的法规内容,而是依照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进行
审判(宪法§80),你法条定的不明确,导致法院无法审查,就算最后是由司法权审查也
没用。
: 葱:国外有国会听证调查权的国家对于藐视国会都不需要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
: 而这次法案的要件与国外一模一样 (因为有构成要件就够了 刑法亦同)
错。
我国的藐视国会处罚官员在两个场合的行为“听证”及“质询”。
对于听证,我国法确实跟国外法差不多,处罚拒绝陈述、虚伪陈述。
但对于质询,现今国外“完全没有”用刑罚处罚的立法例,更遑论全世界除了台湾,没有
人在处罚“反质询、超出问题范围回答”。
大家说法律不明确,都是讲“质询”的规范不明确,但黄国昌每次都在问A答B,用“听证
”的规定来唬烂大家。
张口就是国外也有,事实上,国外根本没有类似的处罚规定。
: 郑:国外是三权分立 台湾是五权分立(回避了构成要件相同的论点)
错。
国外根本没有类似的构成要件规范。
: 葱:宪政体制不影响构成要件
: 郑:释585的说明对立法院调查权有所缩限(还是回避构成要件相同的论点)
还是错。
理由如上。
: 葱:原本宪法规定立法院对于总统任命的人事审查权没有设时间上限
: 现在只是增加了“审查时间不得低于一个月”却变无限期延长?
: 卓:没有设上限就不该设下限(这边逻辑彻底崩掉嘎嘎嘎)
: 葱:所以照你的意思现行宪法违宪? 当年赖清德说人事审查时间太短像赶鸭赶鸡
: 后面质询时间就到了 我个人觉得卓这题真的完全不知道工杀小
: 无限期没问题 设一个不能低于的时间点却有问题?
: 这样通篇下来你还能说国葱“混淆概念,还有阻止对方回答”
通篇在混淆概念的是黄国昌。
张嘴就是国外也有,国外处罚反质询吗?
国外处罚超出问题范围回答吗?
国外的刑罚处罚到质询去了吗?
国外的总统要即问即答吗?
: 我看你不是滤镜开太大就是噗噗噗我不好意思说了
: 大概是降嘎嘎嘎
你应该不是滤镜开太大,你只是彻底的被黄国昌给政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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