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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6-14 23:26:05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第9项
质询之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
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之危害或依法应秘密之事项 者 并经 主席 同意
者外,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之行为。
被质询人经主席依前项规定制止、命出席或 要 求答 复却 仍违 反者,由主席或质询委
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处被质询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锾。
前项情形,经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课处罚锾。
政府人员于立法院受质询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依据李惠宗宪法要义
有关宪法基本权之解释原则为有利于自由之推定原则
对自由权之限制,不得仅以国家公权力之行使方便为限制之唯一理由,必此种限制尚有促进
其他人民利益之实现,始有合理化之事由。
依行政院覆议理由
即令受处分者有司法救济之途径,审判机关亦难合理判断,徒使政治纷扰延
伸至司法机关,权利保障之功能无从发挥。
也就是说妨碍立法委员行使质询权、调查权及举行听证会时之处罚,这种对自由权的限制,
完全只是为了让立法委员扩张其质询权及调查权,并没有促进其他人民利益之实现。
根据翁晓玲立委提议的设置立院调查官或监察院设置调查处的的说法,可见国民党已知立法
委员本身并无能力审查,需借助司法权或监察权的介入,这点又证明了此次修法违反权力分
立原则。
本次国会扩权法案理由之一为监察院效能不彰,法案通过后白蓝并倡议要废除监察院,但后
续要执行法案却需要监察院的协助,那何以当初不以加强监察院权能修法,才更能增进政府
效能,俾符合宪政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