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有一说一 政府买超思蛋真的可以没合约?

楼主: perry52 (NicePYa)   2024-06-14 21:20:10
当然可以呀,就口头契约咩!
答案就在民法当中
第 153 条-1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如果看下面的范例,基本上除了民法规定需用要式契约 (例如不动产转移跟结婚需有书
面跟登记),一般的买卖契约没有强制喔XDD
这样解释可以帮农业部解套吗?
==
https://www.vac.gov.tw/cp-2196-5032-1.html
买卖契约是否需用书面形式?
发布日期:105-08-29 资料来源:法规会
专题摘要及说明:
签订契约的形式分为“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原则上契约以不要式契约为原则,
要式契约为例外。
“要式契约”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须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约。例
如移转不动产所有权所签订“书面”的契约。
“不要式契约”不须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以看到“不要式
契约”,例如甲方对乙方口头上说:“这100元借给你!”,中间双方没有写借贷证明书
,没有任何书面资料。或是去商店买东西,单纯金钱与商品往来,没有契约书成立,属“
不要式契约”。
所谓要式契约的方式有法定和约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约通常是以“书面”、“登记”及“
公开仪式”为履行方式,例如契约以负担不动产物权的移转、设定或变更的义务为标的者
,应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参见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一)、不动产的移转或设定,应以
“书面”为之(参见民法第七百十条);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的证人(参见民法
第九百八十二条)。另外一般约定要式契约中所约定的方式有以书面为之、证人签章或须
经公证等方式。
要式契约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七十三条规定:“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另外,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契约当事人约定
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该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约不成立。”
契约的签定除要式契约外,并未强制规定要用一定之方式,通常都是以契约标的物的重大
性来选择契约签定之方式,其目的是为了要明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些是为了实体
法上证据考量;有些则是具备警示功能,使当事人在签订契约时有慎重考虑的机会;有些
则是基于是为了便利主管机关之监督(例如证交法第十九条),又或者是为了达成一定公
示的作用,或便于办理登记等等不一而足。
相关条文: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一
契约以负担不动产物权之移转、设定或变更之义务为标的者,应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
未依前项规定公证之契约,如当事人已合意为不动产物权之移转、设定或变更而完成登记
者,仍为有效。
民法第七百十条
称指示证券者,谓指示他人将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代替物给付第三人之证券。
前项为指示之人,称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称为被指示人。受给付之第三人,称为领
取人。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南投县荣民服务处法律顾问吴万春律师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关法规如有变动,仍请注意依最新之法规为准]
※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铭言:
: 有一说一 政府买超思蛋真的可以没合约?
: 我就不懂了
: 上亿的采购案怎么可能没合约?
: 那预算是要怎么支出跟核销?
: 又哪门子的采购法可以允许这种上亿的采购可以不用招标不用拟合约?
: 请40% 告诉我 没合约到底是要怎么核销那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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