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EE2CS (电机转资工)》之铭言:
: 租金补贴明明是党很好的政策
: 在党的善液下 台湾租金又创新高
: 房东又赚得盆满钵满
: 这位林姓网友看到有人批评党的租屋补贴政策
: 舍不得看到党被批评
: 就说一句低能儿不至于要罚三千吧?
: 希望党能体恤林姓网友的辛苦
: 补贴他这三千才好
: 补贴完三千以后 可以修法让罚金也长个三千
: 这样就可以从收三千变成收六千
: win-win
就目前的申请条件来看
只要是十八岁(大一学生以上)、家庭成员无自有房屋等,都算符合条件,不过似乎没有
强为房东设租金上限
理论上来讲,这善意似乎有被滥用之虞了吧?
: ※ 引述《WiserWilly (心碎小子不心碎)》之铭言:
: : PTT八卦版骂人低能儿挨告 辩“我能证明他是”法官不采罚3千
: : 联合报/ 记者何祥裕
: : 政府在去年七月扩大租金补贴,提供300亿元供符合资格者申请,此事也在网络论坛PTT八
: : 卦版引起热议,蔡姓网友在去年8月于八卦版上发表文章,标题为“去你的租金补贴”,
: : 但林姓网友却在该文章留言处留下“低能儿”三字而挨告,尽管林提供蔡的网络言论资料
: : 给法官称,“我可以证明告诉人就是低能儿”,但法官不采,依公然侮辱罪判处林姓网友
: : 罚金三千元,得易服劳役。全案可上诉。
话说回来,倒是觉得
有些事实终究不能说出口,而端看这案件的判决原文(即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
字第 166 号刑事判决):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固坦承有于上开时、地,利用互联网登入批踢踢实业坊,在不特定多数人得共
见共闻之“Gossiping版”上,见告诉人蔡XX于同日16时31分以帐号“p200404”所发表
本案文章,竟于同日21时14分许,以帐号“b162pnq5”在上开文章下方公然留言告诉人“
低能儿”等情,惟矢口否认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辩称:伊是依照告诉人网络留言所得到
的结论,伊可以证明告诉人就是“低能儿”等语,经查:
(一)被告有于上开时、地,利用互联网登入批踢踢实业坊,在不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
之“Gossiping版”上,见告诉人蔡XX于同日16时31分以帐号“p200404”所发表本案文
章,竟于同日21时14分许,以帐号“b162pnq5”在上开文章下方公然留言告诉人“低能儿
”等情,业据证人即告诉人于警询时证述明确,并有告诉人提出之以暱称“p200404(谜
~)”于批踢踢实业坊Gossiping版发布之文章及留言、与暱称“b162pnq5”之私人信件
内容截图、通联调阅查询单各1份在卷可参,且为被告所是认,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被告公然留言告诉人“低能儿”之言论,构成对所涉谩骂对象之侮辱言论,且具可罚
违法性:
1.按于被害人为自然人之情形,侮辱性言论除可能妨碍其社会名誉外,亦同时贬抑被害人
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平等对待即尊重之主体地位,甚至侵及其名誉人格之核心,即被害人之
人格尊严。上开平等主体地位所涉之人格法益,系指一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来往,所应
享有之互相尊重、平等对待之最低限度尊严保障。此固与个人对他人尊重之期待有关,然
系以社会上理性一般人为准,来认定此等普遍存在之平等主体地位。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
定所处罚之公然侮辱行为,应指依个案之表意脉络,表意人故意发表公然贬损他人名誉之
言论,已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之范围;经权衡该言论对他人名誉权之影响,及该言论依其
表意脉络是否有益于公共事务之思辩,或属文学、艺术之表现形式,或具学术、专业领域
等正面价值,于个案足认他人之名誉权应优先于表意人之言论自由而受保障者(宪法法庭
113年度宪判字第3号判决意旨参照)。
2.被告就本案言论,系使用涉智能障碍(即“低能儿”)之字眼辱骂告诉人,依被告言论
上下文观之,即指该对象智识反应不及通常人类,性质上均属将所谩骂对象指为较通常人
差劣,已具有贬抑告诉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平等对待及尊重之主体地位之特性。且被告侮
蔑告诉人之动机纯属被告个人一时对告诉人关于政府租金补贴政策之作为不满之情绪,但
极易使在网络上之他人形成对告诉人之负面印象,对告诉人之名誉造成相当之不良影响,
无益于公共事务之思辩或学术、专业领域等正面价值,且不能认被告所为系出于习惯性言
语粗鄙或冲动偶发。纵考量被告当时系对告诉人向政府申请租屋补贴时,并未先知会房东
等情有不同之意见,然上开言词仍已超出对人或对事评价之合理范围,而属针对性、贬抑
性强烈之攻击言论,难认可对告诉人上述作为造成反馈,促使令告诉人反思、精进改善之
正面价值,或有其他文学、艺术、学术专业上之正面意义,依前开说明,应认此时告诉人
之名誉人格应优先于被告之言论自由而受保障,被告前开所为属具可罚违法性之侮辱言论
。
(三)被告虽辩称可以证明告诉人确实是“低能儿”等语,并提出告诉人于批踢踢实业坊
Gossiping版发布之文章及网友留言、租屋补助相关文章、被告对本案之抗辩、网络新闻
为证,惟查被告上开言论系主观意见表达,并非客观事实陈述,无适用刑法第310条第3项
前段规定之余地:
1.按我国刑法妨害名誉之犯罪类型,区分为侮辱罪与诽谤罪,两者同为处罚损害他人名誉
之言论,侮辱罪所规范者为“意见表达”之言论,诽谤罪则规范“事实陈述”之言论。所
谓“事实”系指现在或过去之具体历程或状态,具有可以验证其为“真”或“伪”之性质
者;相对于此,“意见”则为主观判断、抽象评价,欠缺可资检验真伪之性质。因此,刑
法第310条第3项固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
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用以调和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基本权利冲突,惟前揭规定
仅系针对事实陈述言论之诽谤罪而设,不包含侮辱罪在内,要无疑义。
2.职是,本案被告陈称告诉人“低能儿”等语,衡诸一般社会通念,乃系在讥讽、讪笑被
指称者之愚笨、智力低下或智能不足,实含有贬抑、轻蔑之意,足使他人在心理、精神上
产生不快与难堪等主观感受,而有贬损他人名誉及社会评价之虞,要属侮辱人之言词无讹
。而一个人对于政府政策所应对之行为究属高尚或低劣,应属见仁见智之主观判断范畴,
并无可供验真之客观标准,应属“意见表达”而非“事实陈述”之言论,此由检察官起诉
之罪名为公然侮辱罪而非诽谤罪,益为明了。是本案当无前揭针对诽谤罪所设刑法第310
条第3项前段规定之适用。固被告上开辩称,实有误会。
(四)至被告固于本院准备程序中声请传唤证人即告诉人之房东,待证事实为本案争点等情
,惟按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声请调查之证据,法院认为不必要者,得予驳回
之,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2第1项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陈称告诉人“低能儿”等语,应
系意见表达,已如前述,纵传唤上开证人,亦不影响本案认定,自无调查之必要,爰依刑
事诉讼法第163条之2第1项规定,驳回其声请。
以为拐个弯就能蒙过检调的眼睛
还真的是太天真了,希望在经历这事后,能自我反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