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国会扩权六大违宪懒人包

楼主: b22779200 (popomen)   2024-06-06 09:50:33
我看很多小草只听国昌 根本不知道违宪在哪
整理一下
主要参考释字585
1. 释字585号理由
要求与调查事项相关之人民或政府人员,陈述证言或表示意见,并得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
者,于科处罚锾之范围内,施以合理之强制手段
所以上限就是罚缓 葱神最爱的585说的
罚锾以上都违宪
2. 释字585只有说 “宪法职权范围内”调查权
没有包含查弊权 不然就侵害立法和监察权
比如要立法禁抖音找他们ceo来谈话这ok
不是找来查弊案的 违反葱神最爱的585
3. 释字585说
准许受调查人员接受法律协助为前提才能有调查权
这是必要条件 不是你立法可以排除的
立法说要主席同意违宪
4.
585号解释理由第7段
立法院可以调查的事项限于“与宪法职权有重大关联”的部分,且应注意两种情形。A.不
得调查受宪法保障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B.须尊重国安、国防、外交、犯罪侦查等行
政特权;若对于行政特权有争议,应由司法机关审理解决
有就是大法官跟你讲A B你都不能调查
结果黄国昌一直扯我排除B好棒棒好尊重宪法
问题你法案没排除A就违宪呀
5.
释字461号及第498号
有义务到会备询的人只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人(如检察官、独立机关委员等)以外的中
央公务员”,不是“所有政府人员”,更不包括人民
6.
草案50-1第5项:“接受调查询问之人员,认为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已逾越其职权
范围或涉及法律明定保护之个人隐私而与公共事务无关者,应陈明理由,经会议主席裁示
同意后,得拒绝证言或交付文件、资料及档案。”
释字是585是说
要求一定条件下,准许拒绝调查、拒绝证言、拒绝提供文件
这里一定条件 是要客观条件
是法院要订立客观标准
有蓝白粉敢说 大法官要求的”一定条件”
指的是立法院长同意?
欢迎蓝白粉回文
大大打我脸
你们不是自诩理性?
不是昌神都没错?
我等着你们怎么超译宪法和大法官解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