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给carbomd看的扫法盲文

楼主: ssiou (科科~~)   2024-05-30 10:53:52
笑死
这个好像是旧条文
你们推文讨论旧条文干嘛?
还能讲得煞有其事我的天啊
难怪有人说这里一堆文盲XD
※ 引述《lono (lono)》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47th0Vx.jpeg
: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第 47 条
: 受要求调阅文件之机关,除依法律或其他正当理由得拒绝外,应于五日内提供之。但相

: 资料或文件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并提供复本。如有

: 当理由,无法提供复本者,应提出已被他机关调取之证明。
: 被调阅文件之机关在调阅期间,应指派专人将调阅之文件送达立法院指定场所,以供查

: ,并负保管责任。
: 立法院调查委员会可以罚钱
: 这个是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不是修刑法
: 藐视国会罪才是修刑法
: 刑法是由地方法院管辖
: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不是刑法
: 不配合调查不能把你抓去关
: 只能给你“罚锾”
: 这就和交通警察给你罚锾一样
: 不服只能自己去行政法院提行政救济
: 一堆人连修什么法都不知道就上街抗议
: 这是什么绿卫兵国?
: https://i.imgur.com/LasqY7D.png
: 是
: 立法院是行政机关
: 司法院可以判处人民罚锾
: 司法院也是行政机关
: 你知道谁是法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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