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请版主公告只有法官才能决定谁有罪

楼主: lono (lono)   2024-05-30 10:13:32
#1cLzsxfi (HatePolitics)
这种法盲文章会一直跑出来
实在很蠢
中华民国刑法第4条:“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
域内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5条:“
I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II 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机内犯罪者,船舰本籍地、航空机出发地或
犯罪后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辖权。”
法条都写的很清楚了
刑法增订第五章之一藐视国会罪篇名,并增订第141之一条,明定公务员于立法院听证或
受质询时,就其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万
元以下罚金。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3475/7994588
“刑法”第141之一条的罪名
就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
管辖权在地方法院
不是立委决定谁有罪
到底是谁一直在宣传是立委决定谁有罪?
去Google一下法条很难吗?
一定要当笨蛋绿卫兵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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