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黄国昌说明有关律师陪同的问题

楼主: sgaor (Run)   2024-05-27 23:39:12
※ 引述《Luba ( )》之铭言:
: ※ 引述《YAYA6655 (YAYA)》之铭言:
能否陪同这件事情真的很有趣
先从2012的林佳龙版来看
之所以一直提佳龙版主要是因为民众党一直觉得他们只是在提民进党以前提过的法案
而民进党现在则是提出两者不同之处。而这偕同辅佐人就是其中一个差异点
2012林佳龙版57条修正如下
举行公听会之委员会,应以通知书载明下列事项,准用行政程序法有关送达之规定,于公
听会十日前送达之:
一、会议主题
二、受邀出席之有关机关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称及其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三、公听会举行之时间、地点
四、公听会之程序
五、作证或鉴定事项
六、有关之权利及义务
七、证人得偕同辅佐人到场
八、对违反作证或鉴定义务得为之处置
九、其他应注意或遵行事项
第七项提到得偕同辅佐人
这次修法过程,民众党版首先提出50-2:
应邀到会备询之人员,经主席同意,
于必要时得协同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到场协助之。
傅昆萁版在调查委员会完全没提到这件事情,反而是在59条的听证会有个矛盾
傅昆萁版如下:
59-4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员或与调查事件相关之社会上人员于必要时,经主席
同意,得由律师、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辅佐人在场协助。
59-6
(前略),准用行政程序法有关送达之规定:
一、会议主题。
二、受邀出席之有关机关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称及其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三、听证会举行之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之程序。
五、作证或鉴定事项。
六、本章提及之相关权利及义务。
七、证人得偕同辅佐人到场。
八、对违反作证或鉴定义务得为之处置。
九、本章相关或其他应注意或遵行事项。
(后略)
可以看到傅昆萁版59-6是照抄林佳龙版,但他忘了他自己提了59-4,显得有点矛盾
目前二读的条文里面把59-6的第七项跟第八项都删除了
最终,不论是听证会还是调查委员会,证人若要偕同辅佐人都必须经由主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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