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黄国昌一直拿诉讼法出来讲干嘛?

楼主: tibo96033 (鲤鱼)   2024-05-26 15:37:40
曾经的民诉新星,骆派大弟子,黄委员国昌,对于诉讼法肯定是很有爱。
但是
草案第 50-2 条规定:“接受调查询问之人员,经主席同意,于必要时得协同律师或相关
专业人员到场协助之。”
这个条文黄国昌干嘛一直拿诉讼法来类比?这是国会调查权,又不是刑事诉讼。
释字585理由书: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如涉及限制宪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权利者,不仅应有
法律之依据,该法律之内容必须明确,且应符合比例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真调会条例第
八条第四项前段……(中间省略)之规定,赋予真调会进行调查所需之强制权限,惟上开
规定既排除现有法律所得提供被调查人之程序保障,却未订定相关之程序规定,如事前予
受调查对象充分告知受调查事项、法定调查目的与调查事项之关联性、给予受调查人员相
当之准备期间、准许受调查人员接受法律协助、准许合理之拒绝调查、拒绝证言、拒绝提
供应秘密之文件资讯等之事由、必要时备置适当之诘问机制、依调查事件之性质采取公开
或秘密调查程序……等等,均付诸阙如。
国会行使调查权的限制包括“准许受调查人员接受法律协助”,释字585早就讲明了,并
没有让国会自己决定受调查人能不能请律师的空间。
黄国昌一直拿诉讼法类比国会调查权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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