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国昌没有告诉你们诉讼法上“证人需要依法具结”
现在条文有具结规定吗?
没有
立委有依据要求证人具结吗?
没有
没有具结在诉讼法上能算是证人吗?
原则上不行
你知道在诉讼法上被告和证人身分在转换的时候程序要分开吗?
这些国昌不知道吗?
他当然知道,但是没有讲清楚,故意含糊不清的打迷糊仗,既然不是蠢,那就是坏了。
现行条文是证人还是被质询人规定的不清不楚,能不能找律师还要等主席同意,证人没有证
人应有的程序,被质询人没有被质询人应有的权利。
笑死人,这他妈什么狗屎条文
拜托,国昌只讲了极端片面的资讯,真的还有人当成神谕在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