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若侮辱职务违宪 “众暴寡”将不断发生

楼主: qazsedcft ( 蛋包饭 )   2024-05-25 1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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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侮辱职务违宪 “众暴寡”将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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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昨对侮辱公务员等刑法规定,做出释宪判决,认定“侮辱职务罪”违宪,即日失效
。(资料照)
2024/05/25 05:30
大法官吕太郎、朱富美提不同意见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宪法法庭昨判定,刑法“侮辱公务员职务罪”违宪,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吕太郎、朱富美均透过不同意见书,认为侮辱职务罪也属合宪,公务员履行职务须
受公众认可,同时民众也应尊重依法执行职务者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务员执行职务的尊严,
是落实法治的不二法门,否则“强欺弱、众暴寡”将不断发生。
由吕太郎主笔、朱富美加入的不同意见书指出,民主政治是因每位人民交出一部分的资源与
自由,经选举等机制,透过自主意思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授权公务人员以合理的妥协与分配
方式,而获得最大可能的资源与自由,因此,确保公务员执行职务的本质,便是落实民主理
念,并执行人民意志。
吕太郎认为,在多元且复杂的社会现况下,国家要处理的事务何止千头万绪,落实民主理念
与执行人民意志,并非单纯拥有完善公务员选任、监督、考核等人事制度就足够,更重要的
是,人民必须尊重执行职务的公务员。
吕提到,若仅期待国家在人民干扰、妨害公务时,动用国家实力去排除而完成任务,却无法
透过刑罚去防止严重干扰执行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将造成国家纵使疲于奔命也未必有效,
“强欺弱”、“众暴寡”也将不断发生,人民彼此妥协而来的民主制度,将沦为空谈,因此
维护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应有的尊严,是在维持执行公务的严正性,正是落实民主,并贯彻普
遍民主意志的重要法门。
由朱富美主笔、吕太郎加入的不同意见书指出,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免于受辱,并非是为
了公务员的个人名誉,而是因为公务员履行职务必须受到公众认可,同时民众也应尊重依法
执行职务者的人格尊严。
5.附注、心得、想法︰
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5号判决(杨蕙如网军案)针对刑法第140条有以下重点宣示:
1.侮辱公务员罪部分,应限于行为人对公务员之“当场”侮辱行为,系基于妨害公务之主观
目的,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之情形。
2.侮辱职务罪部分,与宪法第11条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有违。
这是否会使人民认为本号解释代表“把官员当狗骂的时代”要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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