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网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5-24/921102
黄国昌说,50-2条规定,有两种人,一种是调查的人,一种是询问的人。必要时,就是“
你如果接受调查的人,你不是以证人的身份到场的话,他当然就可以协同律师到场。除了
律师以外,还有其他的专业人员,可能看整个听证程序涉及的专业到底是什么,有不同专
业的人可以到场,是类似辅佐人的概念”。
黄国昌说,大家去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要协同辅佐人到场,要不要审判长同意?当然
要经过审判长同意。他得到主席许可,当然可以请律师到场。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
调查的人,还是接受询问的证人。如果只是一般的证人,证人怎么可以请律师到场?诉讼
法上面,你要协同其他专业的人到场,当然要经过整个会议主席的同意,你在诉讼上面就
是审判长。不然,他要怎么规律整个会议顺畅地进行。而不是说,接受调查、接受询问也
好,要带什么人来通通都可以。如果这个样子,主席要怎么主持,维持整个会议进行。
事实上 国会调查程序跟法院调查程序本来就有很大的不同
黄国昌套用诉讼程序的概念 就是角色错乱
(这也坐实人家批评 明明只是立法委员却把自己当成法官或检察官)
我国因为把公务员调查惩戒权交给监察院
立法院的国会调查程序 就纯粹是推动法案的前置作业
所以国会调查程序性质更接近法案公听会 法案咨询会议
不是决定特定人合法与否的法院诉讼程序
如果是国会要请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大可召开公听会
也可以私下委请专业人士提供书面意见作为立法理由
根本就不需要动用调查权
当国会选择启动调查程序时
就已经代表被询问人跟法案有利害关系 需要利害关系人的说明
所以不用鬼扯受询问人到底是证人还被告
如果人民参加管委会 家长会 行政机关听证会 都更等各式会议时
都还有机会请律师陪同 甚至直接让律师代表出席
而国会如今只是在讨论法案 不选择用邀请的方式让人民参与法案讨论
却选择开启调查程序 强迫利害关系人一定要参与
这种不乐之会 立委却可以剥夺带律师陪同的权利 你就说合理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