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被调查人=证人?

楼主: Luba ( )   2024-05-25 11:19:58
你的想法我一开始觉得好像是这样,后来我发现这其实是错的
“不自证己罪”出现在刑事诉讼法 180-184
搭配你这边的行政诉讼法 145 一起来看
得拒绝证言的的原因都在于“避免受后续的受刑事追诉”
那隐私和保密协定其实不在保护范围内
立法院公听会的程序接近司法程序
但是公听会的结果顶多只能影响立法院的决策
立法院的功能不包含揭弊
那人民为何有出席的义务,而且缺乏缄默权
立法院想要引用司法相关的规定,但是其实这引用不完备
现行司法相关规定是无法处理立院可能的侵害人权的问题
更何况立院的程序对被调查人的要求是远高于司法对证人的要求
这当然得反对了
为什么我有义务要陪立院诸公作秀?还不得拒绝?
: 拒答不会藐视国会 不自证己罪原则仍有适用
: 出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或表达意见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之国家机密事项。
: 二、逾越听证会调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诘问或对质。
: 三、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得拒绝证言之事项。
: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护之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事项。
: 行政诉讼法第145条
: 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诉追或蒙耻辱者,得拒绝证言:
: 一、证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或与证人
: 订有婚约者。
: 二、证人之监护人或受监护人。
: : 不实陈述=>就算你抗辩你说的是真的 但只要调查会成员认定你是不实陈述你就是
: 出席听证会的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5人
: 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出席听证会的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
: 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 这部分修法给出席委员跟主席很大的权力
: 如果委员真的滥权就是打行政诉讼
: 这部分实务应该是你要举证你没说谎
: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 如果说服不了听证委员
: 那就说服法官吧
: 有证据好说话
: : 反质询=>你也不能反问调查会说 难道你们官员都没有官商勾结过?问了就是罚钱
: 本来就有法规规定不能反质询 修法后多加了罚锾
: 现行条文
: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
: 1.质询之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
: 2.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之危害或依法应秘密之事项者外,不得拒绝答复。
: 3.被质询人违反第一项规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 现行法本来就不能反质询
: 修法多加了罚钱而已
: 以下修法内容
: 被质询人若违反上述内容,主席需要制止并要求被质询人答复。被质询人经主席提醒后仍
: 违反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并经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将处被质询人2万元
: 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课处罚锾。
: 主要是罚那些屡劝不听的顽劣分子
: : 然后你非常不服嘛 调查会就说 你不服自己去申请诉愿阿 这时候你请律师
: : 我们不会反对你请的 请你走行政救济
: : 所以 蓝白粉真的能接受???
: : 阿对不起 我例子举错了 怎么可能蓝白粉会被调查呢 这个调查会可是由蓝白占多数
: : 的立委们立的法 创设的呢 成员是按立院政党比例喔
: : 所以调查会永远是蓝大于绿 很棒吧 这样的调查会 肯定不会查蓝白粉的啦
: : 难怪蓝白粉那么放心的护航这种智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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