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40->21:15 在法院待12小时了 记者都比我早走
还是一样来分享一下昨天的见闻 拖到现在才有空 如果我是网军还不昨晚第一时间PO?
先讲结论
检察官最后的论述(二辩) 许多记者都已经散人了所以没听到
我的感觉是 检察官讲了许多自打脸的话 我都觉得检座妳到底在供三小?
原本一整天面无表情的审判长也露出了不耐烦的表情 不知道是不是与我想的一样?
检方最初起诉的理由是自创名词“受领真意” 但证人诘问的时候又变成“加班浮报”
昨天一辩时居然搬出“端正吏治”的大义 最后二辩主轴却变成“零用金用途”
举个例 检方一开始说助理们没有“受领真意”却去请领加班费就是让立院陷入错误
立院是受害者
二辩时又说 助理与高虹安是基于劳基法的雇佣关系 虽然有权去请领加班费
但加班费被挪用其他用途 所以违法 违什么法呢?
一开始检方是说“预算法”中规定“单位预算不得互相流用”
但被辩方律师打脸 “预算法”中所说的是“总预算不得互相流用” 指的是
行政院的预算不能流用到立法院 立法院的预算不能流用到监察院
但对于“单位预算”则没有明文规定 而检方一开始在起诉书上所说写的是
“预算不得互相流用” 故意把“预算法”中的“总”字拿掉
到底是笔误?还是想故意误导视听?总之 法条引用错误
所以二辩时已经不敢说有违预算法了
至于“端正吏治”这样的讲法 小弟认为更是好笑
检方等于承认知道许多立委都有这样的制度 也基于想要改变的心态
但居然是透过处罚一位只当两年的新科不分区立委以及他们的助理来达到目的?
这边我听得毛骨悚然 原来台湾的司法是这样的工具?
辩方律师说 想要“端正吏治” 竟然不是透过清查所有立委
被告说 如果想要达到这目标 怎么不是去游说立委立法?
而检方口口声声说助理是被害者 为了要帮助以后的助理们看见光明
却还是要起诉助理重罪?
自此检方犯下三大错误
1、法条引用错误 2、起诉理由一变再变 3、意图将司法变成政治工具
如果就法庭上的攻防来看 检方应该输定了 但没关系 检方有上诉这个工具
只是大家不要忘记 现在的检方是代表社会公益的“公诉”
如此逻辑错误且别有目的的“公诉” 是代表公众利益我存疑
题外话
被告陈奂宇虽然认罪 最后的陈述时不忘当一下检方
认为检方简报与论述前后矛盾逻辑不一 水准比起国会助理写出来的还差的很多
这大概是整场最好笑的地方
接着讲一下小兔
我当然觉得小兔跟高虹安应该是有什么深仇大恨 整场带着个人情绪的言论
但是大家不要忘记一件事 昨天的小兔是被告并不是证人
被告本来就可以说许多对自己有利 且可能不是事实的话语
小兔也当过证人身分 如果昨天说的是实情 怎不在证人席上说?
是因为证人席不能伪证 但被告其实是赋予可以对自己有利的伪证权利?
当小兔说到装潢的事情时 审判长打断她 说“这与本案无关 不用再说了”
怎么这句话记者就漏掉了呢?
最后讲一下大家都很关心的双眼皮贴 洗头
其实在小兔帐本一开始的委员入金3000元 就是零用金制度还没成形时
高虹安先给予陈奂宇的3000元 以支应临时的代垫款项
包含一开始的双眼皮贴(300多元) 洗头(150元) 早餐(60元) 用这3000元支付绰绰有余
且发生日期都在其他零用金入金前发生 这点昨天有讲得更清楚一些 但媒体也不会写
昨日辩论庭结束后 原本还有5/29、31两场庭期 但在加班赶工后 舍弃两场庭期
直接就要宣判了 我是不知道为什么需要这么赶? 有什么压力在?
不要说妙妙那个案子了 比较单纯的林颖孟助理费案 起诉比高虹安早
却是慢吞吞 到前阵子还有交保金撤回的问题
有什么原因高虹安比林颖孟快? 是因为高虹安还有政治价值 但林早就是弃子了吗?
身为小小国民 对于台湾的司法透过这次旁听 更诚惶诚恐!
(同样,对于没有要来讨论内容,只会用感情用语推文的不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