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所以谁能跟我说两兆哪来的?

楼主: jump2j (Lockel)   2024-05-19 01:38:55
: 4.藐视国会罪,会让一般老百姓有刑事责任吗?
:  这是错误讯息!老百姓不会有刑事责任!
:  一般老百姓在国会说谎,不会有刑事责任。
:  虽然目前的欧美先进民主国家,
:  无论是否担任公职,只要在国会说谎,都须要负刑事责任。
:  (而这也是2012年林佳龙提出的国会改革法案)
:  但是这次,由国众共同提出的国会改革法案
:  已尽量将刑度降低
:  目前只有“公务员、政府官员、政治人物”,
:  在国会说谎会有刑事责任。
:  而所谓刑事责任,都是“由检察官认定与处理”
:  并不是任由国会乱关人、乱罚人。
:  (虽然不知道为什么民进党要这么力争保障说谎的人)
黄国昌的直播我看了,就是用片面事实来欺骗选民嘛!
他为什么不说本次打算增修的藐视国会罪其实有2条呢?
一条适用在听证:刑法§141-1
于出席立法院听证会程序受质询时,就其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受调查时,就重要关系事项,提出内容不实或经伪造、变造资料或电磁纪录者,亦同

前二项出席受质询者及受调查者,有下列情形者,不罚:
一、涉及行政特权事项决定不公开之事项。
二、逾越听证会调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诘问或对质。
三、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得拒绝证言之事项。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受其他法律保护之秘密事项。
一条适用在质询:刑法§141-2
行政院官员于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员总质询时,就其所知之事项,为隐匿或明知不实仍虚伪
陈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官员以反质询之行为,经院会主席制止仍继续为之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他在直播中列举英美日法德的比较法,说各国针对拒绝作证、说谎的证人,都有刑责,那
是针对听证而言,却故意避谈本次藐视国会法案最大的问题所在 – 处罚质询的部分。
黄国昌你这么爱援引比较法来捍卫自己的主张,请问质询时的藐视国会,比较法在哪里?
- 美国完全没有质询时藐视国会的规定。
- 英国针对质询时的藐视国会超过一百年不动用刑罚。
- 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比较法,把反质询当作藐视国会。
你为什么不诚实的告诉观众,蓝白的国会改革就是在吃自助餐呢?
为什么不敢告诉观众,你们打着"各国都有"的旗号,偷渡了自己的东西呢?
你援引林佳龙版本的国会改革法案,说国会改革是民进党自己的主张,问题是,林佳龙版
本根本不处罚反质询,你为什么不讲清楚,要混淆视听呢?
: 5.当天表决了什么?
:  a. 针对决定立法院开议日,原条文没有说朝野协商失败后怎么处理,
: 现在加上了“表决定之”
:  b. 针对总统发布的紧急命令,全体立法委员以记名投票(原条文是不记名)表决通过
:  c. 总统到立法院国情报告,立法委员可以以即问即答向总统提问
同样的问题
你张嘴就是比较法,为什么不说说比较法上,哪个国家的直选总统要接受立委即问即答?
因为根本没有,你不敢讲嘛!
再来,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总统得做国情报告。
本次二读通过的法案,却规定总统应接受即问即答。
立法院超出宪法文义,创设宪法所未规定、比较法上亦无先例,总统应对立法院负责的规
定,你为什么避而不谈?
把观众当白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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