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徐巧芯直接公开外交部的密件耶

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5-05 22:40:58
※ 引述《CavendishJr (五剂究极梅西)》之铭言:
: ※ 引述 《Whitening (whitening)》 之铭言:
: :  
: : 我们国民党的战神,松山蜜獾,塔绿班杀手,立法委员,徐巧芯,
: :  
: : 今天直接公开外交部的密件,要来打击我们的外交部,
: :  
: : 虽然徐说她有把部分内容遮盖,可是欸,
: :  
: : 人家外交部开头就写是密件了,你立法委员真伟大,直接公开密件内容欸。
: :  
: : 嘘 xxxcv: 已经解密了 223.139.151.221 05/05 19:01
: 自费网军又在造谣
: 巧芯自己讲那份文件
: 解密时间是2033年
: 许多部分要保密所以不能给大家看
: https://i.imgur.com/YmRXYzn.jpeg
: 所以她用便条纸把贴住一部分嘛
: https://i.imgur.com/8OxqZ6L.jpeg
: https://i.imgur.com/vml1iR0.jpeg
: https://i.imgur.com/ESSks6S.jpeg
: (不知为啥图片来源是民众提供就是了)
: 有没有2033可以看成2023的八卦
: 这也能来带风向喔XDDDDD
小弟来帮大家解读一下这份公文
在标题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前面有个圈圈加个密字
应该是比照下面的外交部函的机密等级
依照文书处理手册规定
六十、机密文书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之标示,应具体明确,以括号标示于机密等级之右;
其标示内容如下:
(一)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本件于公布时解密。
(三)其他(其他特别条件或另行检讨后办理解密)。
一般公务机密文书机密等级标示位置,比照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办理。
我们来看看下面的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密(本件至122年12月31日解密)
说明外交部函是密件
而且必须到122年12月31日后才能解除保密
属于具有强制力非任意性公务上的一般性秘密文书
属于刑法第132条所指的应秘密文书
刑法第 132 条第 1 项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
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看构成要件
一、
公务员之定义明定于刑法第 10 条第 2 项:“称公务员者....之公共事务者。”
此为最广义之公务员定义,不以有无经考试、铨叙、任用为准,只要符合 相关
身分、授权、受托等法令规定即为已足。
二、
本条文第 1 项之犯罪手法为“泄漏”或“交付”。
称泄漏者,谓使不应知悉秘密之人知悉之意,泄漏之方法并无限制,以公开或
秘密方式进行均可,如张贴公告、公开提示、秘密传阅、透过科技设备传输、
口头或电话告知等,重点在于使应属秘密之内容,让不应知悉秘密之人知悉,
至于相对人为特定之人或为不特定之人,均在所不问。
三、
本条文第 1 项所保护之客体为“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
消息或物品”。
所称之应秘密者,系指与国家政务或事务上
具有利害关系而应保守之秘密者而言;其类别不以法令明文规定者为唯一认定
标准
我们来检视徐巧芯的行为
完全符合刑法泄密罪的构成要件
这完完全全就是现行犯
我真的没想到一个立法委员能做出这种事
我们缴的税居然要供养这种目无法纪的人
真的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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