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定目前“试用期约款”是不是合法的?
按劳动部给出的回答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6/47085/post
既然现行劳基法没有规定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那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劳资双方就自由约定
只是如果要终止劳动契约,要依劳基法第11条规定,依法预告及给付资遣费
这次牛煦庭版草案,也没要改劳基法第11条
所以的确目前只要有给最低基本薪资
试用期的长短与待遇是可以由劳资双方自由约定的
实际上就是资方说了算
所以不能说牛煦庭没事找事
但硬性规定最少八成薪,可能不是最佳解
还不如要资方在招募广告就要注明有无要约定试用期与长短、待遇
让劳动市场自己决定,太离谱自然没人去
不过劳基法一向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
真的狠的资方,通通先来几个月短约,适合的才开正职约
这样就规避资遣费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