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22k大复活,小草们该尝尝当年七年级的

楼主: korzen (GuitarKai)   2024-04-30 14:11:57
作为一个有实际在hiring的小主管,来讲一下资方的看法
先不讨论这个法条跟劳基法的搭配,单纯讨论试用期在这法条前后的玩法
在没有试用期法条时,试用期契约内容须由雇主与劳工共同约定
且任何试用期员工都视同正式员工,代表你跟公司约定的条例不得抵触劳基法
什么几天未达标就要无资遣走人、什么规定没达到就砍薪砍假,通通都是违法可以检举
劳工也可以凭个人能力去跟有试用期规定的公司谈契约,能从各个不同试用期规定的职缺中,去筛选企业的组织文化
借此判断该企业究竟是需要相当适性的员工才搞试用期制度、还是单纯想找免洗碗筷
如果试用期法条通过,有了中央一致的规定后,因相关条例多半会是以“最低限制”为出发点
所以对资方来说,就是大家都有公版可以抄了,而且全部都照最低限制走
能少给就少给、能要求就要求,反正都是照中央法规来,你劳工没资格跟我喊价,大多企业的试用规定也将渐渐趋于一致化
而我只要在某些地方加一点葱(ex.我给83%试用薪水),就能展现出“我比别人重视你”
作为一个需要为公司预算烦恼的职位来说,这条要能过那是真的省了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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