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藐视国会施行后批评徐巧芯是不是关3年?

楼主: antistar (反反反)   2024-04-30 10:42:19
※ 引述《ms883050 (离开这里那就是我的目标)》之铭言:
: ※ 引述《cc1plus (废柴联盟盟主)》之铭言:
: : ※ 引述《ms883050 (离开这里那就是我的目标)》之铭言:
: : https://www.storm.mg/article/5073925?page=2
: : 若国会行使调查权的单位不愿配合、隐匿或拖延,
: : 民众党团主张开罚3至30万元罚锾,不服者可在2个月内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 国民党团则提议处1至30万元罚锾,且得按次连续处罚,杨琼璎则主张处20万以下罚锾;
: : 但民进党团主张维持现行法规,仅得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
: : 记者整理的,不过就这三段文字
: : 这意思是说要交给没三小路用的监察院吗?
: : 这就跟王国材的微罪不举一样啊,跟本鼓励执政党任下的官员违法
: : 有没有觉得国民党突然高大上了呢?
: : 至于找乡民来是另一个议题哦
: : 这个应该是学美国的听证会制度,如果是美国的听证会制度
: : 如果找来的民间证人不直接面对问题答复,或是虚伪陈述,仍有法律问题
: : 我是觉得现在都还是有得吵的状况,
: : 不过有些人就是来认知作战,直接连结到上网就会被罚,
: : 明显的就是要当沈伯洋讲的中共在地协力者
: : 而且这群人还是跟塔绿班的主张大幅重叠
: : 我怀疑PTT塔绿班阵营乡民内有大量的中共第五纵队进行渗透认知作战
: : 要不然怎么会这么有规模和毫不禾艸点羞耻的造假呢?
: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6832
: : 国会改革议题-各国国会行使监督惩罚权相关法制之探讨
: : 英国:各选任委员会有权传唤证人,调阅文件及纪录,
: :    如有拒绝出席作证者,得以“藐视国会罪”
: :    (guilty of contempt)追诉,如证人作虚伪证言亦可能被依伪证罪起诉
: : 德国:程序则准用刑事诉讼程序,并对证据调查过程赋予强制力。
: :    如证人拒绝到场则可处以1万欧元以下之罚锾并得命强制拘提
: :    之,且得依《国会调查委员会职权行使法》第21条规定,连续
: :    处以罚锾一次
: : 法国:证人如有拒绝应讯或应讯时拒绝宣誓,可处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欧元罚金
: : 美国:移请法院依“藐视国会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
: :    得科100美元至10万美元之罚金,并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 就你的论点分析
: 有没有看到各国都是以证人身分采取司法途径
: 就是要合乎权力分立的原则
: 而蓝白所提的法案
: 最大的问题就是破坏权力分立的原则
你倒是清楚说出哪一条走向中国制度啊
用侧翼模式随便唬二句就接轨中国?
要不要当堵蓝小编?
: 也就是走向集权制度接轨中国
: https://reurl.cc/r9DEkN
: 抗议变藐视 8名民主派议员及人士被捕 涉破坏会议 民主派斥荒谬
: https://www.ly.gov.tw/EngPages/Detail.aspx?nodeid=46869&pid=236834
: 国会改革议题-各国国会行使监督惩罚权相关法制之探讨
: 略以
: 司法院释字(下称释字)第325号解释,虽确认立法院具有文
: 件调阅权,惟与民主国家国会调查制度仍有差距。后经释字第585
: 号解释,赋予立法院享有一定之调查权,俾能主动获取行使职权所
: 需之资讯。有论者认为现行体制下,调查权如由立法院行使,将与
: 司法院及监察院调查职权产生争议,有违宪扩权之虞。
违宪之虞也是个人看法,还是引述有论者
这不就跟欧商引述三民自一样?
是不是以你的智商就只能照当全收把这当结论?
: 这是你上面的连结
: 你为什么不敢贴结论?
: 现在还要把司法权修给立法院
: 立法委员就可以做行政罚
哪一条说立委可以行政罚?
又是随便唬2句就有莫名奇妙的结论?
我看草案明明是移请行政法院裁定处罚
看懂中文以死忠仔的智力来说是不是有困难?
: 这也太恐怖了吧
: 就是直接把被质询人当被告
: 不准为自己辩护
: 藐视国会由立法委员定义
: 立法委员原告兼法官
又来了
哪一条说立委兼法官?
以死忠仔的智力除了鬼扯还会什么?
: 原来台湾要复辟白色恐怖啦
: 我简略说明白蓝提案
: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 的问题
: 有违正当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确性原则
是不是以为随便扯个名词唬烂几句就可以骗死忠仔自慰?
这几条哪一个不明确哪里不正当?
不出席,不提供资料,说谎...
连国小生都看的懂,你鬼扯不明确?
: 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课以罚锾之法律规定,
: 除采用裁罚手段应为达成调查目的所必要者外
: 其裁罚要件及标准均需具体明确,俾使受规
: 范者得预见其行为之可罚,
: 且其规定得经司法审查加以确认,以符宪法第
: 23 条之比例原则及法律明确性原则之要求。
: 对被质询人处以行政罚锾,是否已有违权力分
: 立之平等关系?
: 又有违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文揭橥之违反
: 正当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确性原则?
: 白蓝就不敢回答这些问题,要用所谓60趴民意?
: 强行通过扩权违宪的法律
: 结果提出疑虑的就被你打成认知作战
: 还删我的原文想要乌龙转桌
: 到底谁才是第五纵队呀?
: 刚刚忽然想到
: 法官会不会也变成被质询人?
: 不听话就被判藐视国会
: 因为60趴民意最大呀
: 立法委员是上对下喔!
从头到尾通篇鬼扯
还什么不敢回答
标准的主子喂什么屎就照单全收
只会拿主子的屎说违宪
论述通篇鬼扯不堪一击
还在跟同温层自慰好棒
可怜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