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4-30 10:03:38※ 引述《cc1plus (废柴联盟盟主)》之铭言:
: ※ 引述《ms883050 (离开这里那就是我的目标)》之铭言:
: https://www.storm.mg/article/5073925?page=2
: 若国会行使调查权的单位不愿配合、隐匿或拖延,
: 民众党团主张开罚3至30万元罚锾,不服者可在2个月内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国民党团则提议处1至30万元罚锾,且得按次连续处罚,杨琼璎则主张处20万以下罚锾;
: 但民进党团主张维持现行法规,仅得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
: 记者整理的,不过就这三段文字
: 这意思是说要交给没三小路用的监察院吗?
: 这就跟王国材的微罪不举一样啊,跟本鼓励执政党任下的官员违法
: 有没有觉得国民党突然高大上了呢?
: 至于找乡民来是另一个议题哦
: 这个应该是学美国的听证会制度,如果是美国的听证会制度
: 如果找来的民间证人不直接面对问题答复,或是虚伪陈述,仍有法律问题
: 我是觉得现在都还是有得吵的状况,
: 不过有些人就是来认知作战,直接连结到上网就会被罚,
: 明显的就是要当沈伯洋讲的中共在地协力者
: 而且这群人还是跟塔绿班的主张大幅重叠
: 我怀疑PTT塔绿班阵营乡民内有大量的中共第五纵队进行渗透认知作战
: 要不然怎么会这么有规模和毫不禾艸点羞耻的造假呢?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6832
: 国会改革议题-各国国会行使监督惩罚权相关法制之探讨
: 英国:各选任委员会有权传唤证人,调阅文件及纪录,
: 如有拒绝出席作证者,得以“藐视国会罪”
: (guilty of contempt)追诉,如证人作虚伪证言亦可能被依伪证罪起诉
: 德国:程序则准用刑事诉讼程序,并对证据调查过程赋予强制力。
: 如证人拒绝到场则可处以1万欧元以下之罚锾并得命强制拘提
: 之,且得依《国会调查委员会职权行使法》第21条规定,连续
: 处以罚锾一次
: 法国:证人如有拒绝应讯或应讯时拒绝宣誓,可处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欧元罚金
: 美国:移请法院依“藐视国会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
: 得科100美元至10万美元之罚金,并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就你的论点分析
有没有看到各国都是以证人身分采取司法途径
就是要合乎权力分立的原则
而蓝白所提的法案
最大的问题就是破坏权力分立的原则
也就是走向集权制度接轨中国
https://reurl.cc/r9DEkN
抗议变藐视 8名民主派议员及人士被捕 涉破坏会议 民主派斥荒谬
https://www.ly.gov.tw/EngPages/Detail.aspx?nodeid=46869&pid=236834
国会改革议题-各国国会行使监督惩罚权相关法制之探讨
略以
司法院释字(下称释字)第325号解释,虽确认立法院具有文
件调阅权,惟与民主国家国会调查制度仍有差距。后经释字第585
号解释,赋予立法院享有一定之调查权,俾能主动获取行使职权所
需之资讯。有论者认为现行体制下,调查权如由立法院行使,将与
司法院及监察院调查职权产生争议,有违宪扩权之虞。
这是你上面的连结
你为什么不敢贴结论?
现在还要把司法权修给立法院
立法委员就可以做行政罚
这也太恐怖了吧
就是直接把被质询人当被告
不准为自己辩护
藐视国会由立法委员定义
立法委员原告兼法官
原来台湾要复辟白色恐怖啦
我简略说明白蓝提案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的问题
有违正当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确性原则
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课以罚锾之法律规定,
除采用裁罚手段应为达成调查目的所必要者外
其裁罚要件及标准均需具体明确,俾使受规
范者得预见其行为之可罚,
且其规定得经司法审查加以确认,以符宪法第
23 条之比例原则及法律明确性原则之要求。
对被质询人处以行政罚锾,是否已有违权力分
立之平等关系?
又有违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文揭橥之违反
正当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确性原则?
白蓝就不敢回答这些问题,要用所谓60趴民意?
强行通过扩权违宪的法律
结果提出疑虑的就被你打成认知作战
还删我的原文想要乌龙转桌
到底谁才是第五纵队呀?
刚刚忽然想到
法官会不会也变成被质询人?
不听话就被判藐视国会
因为60趴民意最大呀
立法委员是上对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