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医生退休可以把病人病例带回家吗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4-03-27 15:48:33
※ 引述《Tosca ( )》之铭言:
: ※ 引述《urgrandpa (林邹公)》之铭言:
: : 想请问医界人士
: : 退休医生可以拷贝病人病历存盘在家里吗?
: : 当作保存证据,有人说你医术很烂的时候可以拿出来秀
: : 或是以后要是有医疗纠纷可以拿出来自保
: : 这在医界有人写过类似的SOP吗?
: 这个我有经验
: 因为之前我跟人家合伙的医美诊所倒闭
: 结果才知道按照法律大家要领回自己客人的病历自己保存
: 医疗法
: 第 70 条
: 医疗机构之病历,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历,至
: 少应保存至其成年后七年;人体试验之病历,应永久保存。
: 医疗机构因故未能继续开业,其病历应交由承接者依规定保存;无承接者时,病人或其代
: 理人得要求医疗机构交付病历;其余病历应继续保存六个月以上,始得销毁。
: 医疗机构具有正当理由无法保存病历时,由地方主管机关保存。
: 医疗机构对于逾保存期限得销毁之病历,其销毁方式应确保病历内容无泄漏之虞。
: 所以事实上就算是诊所倒闭
: 病历都不可以直接销毁
: 必须至少保存六个月~~~~
: 政黑点?
: 柯文哲开口闭口最爱电子化
: 不知道以后电子病历该怎么销毁
: 砸硬盘?!
我不是律师
但单就法律条文内容来看
也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病历个资不外流
毕竟病历属于私人的隐密
但就病历电子化的方向看
因为资料是跟着健保卡走的
所以与医疗机构存在与否
并没有直接关连
若在无纸化状况下
在没有取得患者健保卡之前
该医疗机构根本就看不到这个患者的病历
也就是医疗机构本身没有在保存病历
那么医疗机构关张
跑去销毁跟着人家健保卡走的病历干什么?
特别法条原文都说了
"其病历应交由承接者依规定保存"
在有医疗机构的管理之下
这些病历本来就该留存啊
至于你说健保局或者是政府有没有资格去保存所有人民的病历
而不是交给个别私人医疗院所来分批保管
这我就不清楚了
只是即便是政府保管了
按理说政府也没有随意调动资料的权力
就好像税籍资料,学籍资料基本上也是在政府手里
但不代表任一政府官员可以随意公开其资讯
或者运用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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