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秀非机密公文犯了什么法?

楼主: DustToDust (抱着她想着妳 )   2024-03-27 15:33:27
※ 引述《MrTaxes (谢谢提醒)》之铭言:
: ※ 引述《lono (lono)》之铭言:
: (恕删)
: : 新闻常常有人在秀公文
: : 到底有什么问题?
: : 犯什么法?
: : 其他人秀公文稀松平常
: : 柯文哲秀公文就罪大恶极要送土城?
: : 你们摸摸自己的脑袋
: : 好好想一想
: : 柯文哲是第一次在记者面前秀公文的人吗?
: : 今天到底是在吵什么?
: 这其实是一个好问题,很值得讨论。
: 既然是在问什么法规,就先把法规找出来。
: <台北市政府各机关学校公文公开作业原则>
: 中华民国110年10月18日台北市政府(110)府授秘文字第1103012293号函修正第九点,自函
: 颁日生效
: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建立公文公开作业机制,落实“开放
: 政府、全民参与、公开透明”施政目标,特订定本原则。
: 二、本原则所称公文,系指处理公务或与公务有关之各类纪录资料及其附
: 件。
: 三、本府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管有之公文,以公开为原则,不
: 公开为例外。
: 四、各机关办理公文公开作业,应注意不得违反政府资讯公开法、政府采
: 购法、个人资料保护法、档案法或其他特别法令应予保密事项之规定。
: 五、公文公开形式如下:
: (一)完整公开:将公文原件内容(含核章及批示资讯)全部公开。
: (二)部分公开:去除或遮掩部分公文内容、核章或批示资讯。
: 六、公文公开核定程序如下:
: (一)市政会议纪录:一经核定,即可对外公开。
: (二)本府重大政策公文:经政策核定后,即可对外公开。
: (三)各机关业务会议纪录及各层级任务编组会议纪录:原则一经核
: 定,即可对外公开;但各机关首长(召集人)可另行核定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
: (四)各机关其他公文:机关视业务推展需要,由公文决行层级之长
: 官核定对外公开形式。
: 七、各机关应随时检讨审视不予公开公文之事由,是否已有客观情事变更
: ,以适时对外公开。
: 八、各机关公开之公文,除放置于机关网站外,得视实际需要,选择其他
: 足以使公众得知之适当方式为之。
: 九、违反本原则程序,迳将公文对外公开者,依本府文书处理实施要点第
: 一百零四点规定专案签报议处。
: 以上是110年柯文哲市府的规定。
: 那么应该要问的是,陈智菡所秀出来的公文,有没有经过上面规定的程序。
: 所谓的政府资讯公开,应该是透过一定程序对大众公开。
: 而不是只有特定人才能利用特殊管道取得。
: 所以陈智菡是从怎样管道取得的? 应该也有说明的义务。
: 尤其柯文哲自己以前颁布的规定,自己的幕僚应该也要遵守吧。
三、本府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管有之公文,以公开为原则,不
公开为例外。
八、各机关公开之公文,除放置于机关网站外,得视实际需要,选择其他
足以使公众得知之适当方式为之。
所以你讲的 几乎都是一经核定 即可对外公开阿
公开透明原则嘛
所以现在是要吵什么
先叫晚安认证 这份公文已经核定 不予公开阿
不然是有什么问题
程序有问题 快点去签报议处阿
所以现在是要提告什么
肉粽很怕齁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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