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家说这在干嘛?就是政治动作啦。立法院能议决的案件类型,规定在宪法第63条,最
常见的就是法律、预算案。那么,“电价冻涨”是法律、预算还是条约案?都不是。这种
立法院职权以外的议案,只有“建议效力”,没有法定效力。尤其,1997年第四次修宪,
早就把宪法第57条第2项关于立法院以决议提请行政院变更重大政策的条文删除了,所以
这个也不会是第63条的其他国家重要事项,很清楚“不是立院职权”,因此决议没效力。
那他们通过一个没有效力的决议是要干嘛?当然就是通过建议电价冻涨的议案后,只要行
政部门不理他、不照着做,就说你行政机关藐视国会、不尊重民意、跟多数民意对杠阿。
就是这样,不只是电价冻涨价啦,他们将来会依样画葫芦,提一堆类似的什么油价冻涨、
卫生纸冻涨、茶叶蛋冻涨,或是其他对政策内容指三道四的提案都有可能,反正立法院只
需要表决,又不用负责。只要表决过了,他们就能拍影片去向“民意”邀功,谁管你整体
施政上会有什么问题。反正你行政院可以不照决议做阿,那就刚好继续发动舆论修理你,
这就是蓝白想玩的把戏。
也许有人会问,那宪法第63条“议决国家其他重要事项”,及释字第520号解释中提到“
立法院参与决策权”怎么看?这要提到第4次修宪删除了宪法第57条第2项:“ 立法院对
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这规定是原本宪法本文
比较偏向内阁制时,于立法院之场域与内阁首长共同形成政策或对特定政策为决策之“内
阁制特征”。
然而,修宪确立为双首长制后,立法院以决议变更国家重要事项之职权遭冻结适用,取而
代之的是典型内阁制中不信任投票与解散国会之机制。因此,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大政
策有不赞同时,其职权行使之方式已不再是直接对政策为参与,而是仅能透过不信任投票
之行使,表达对行政院整体人事与施政之不信任,进而改变政府之组成。因此,虽然释字
第520号说“有关立法院职权之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则未更动”,但实际上宪法第 63 条中
所谓“议决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范围已经不应再包含对国家重大政策变更议决之权限,
否则会造成政治责任无法厘清(尤其冻结前,行政院对重大变更的决议可以提覆议,现在
则因条文冻结而无法)。也因此,释字第520号的立法院参与决策权,也不应如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