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 (这世上还是有正义吧?)》之铭言:
: 虽然很不想回某人,不过我讲句难听话:
: 你们律师自己也有律师公会,要说国家培养检察官不公平,
: 你们自己可以出钱培训律师、增强律师能力啊!
: 自己每个都富得流油,然后在这里怪国家培养检察官,
: 怎么不自掏腰包出来培养律师的专业对抗能力?
: 我也跟李宣毅讲过,说穿了是你们律师自己不争气啊!
昨日小弟关于国民法官的文章,激起了不小的回响,绝大多数的回文当中,几乎都有一个
共通的论点:
“你们律师不精进自己的业务能力,怪检察官、国民法官囉?”
“律师富到流油,最好是没钱接受专业训练啦!”
首先,我要澄清,如果认真阅读小弟的内文以及回复,就会知道,我从来没有要责怪任何
一方的意思。
我并非责怪国家重金培养的检察官,因为追诉犯罪本来就是他们的职责。他们所受的训练
和职能,就是要分段拆解被告的犯罪行为,突出当中每一个犯罪细节,描绘出一个与社会
脱节的罪人的图像。
我也不是责怪国民法官,除了对于法律的熟悉程度以外,我并不认为国民法官的逻辑、经
验和判断能力比法官还不如。国民法官的职责,只是根据法庭上所呈现的资讯,做出判断
而已。
原文所探究的问题,在于现制下,呈现于法庭上的资讯,到底是否足够全面、不偏废任何
一方,还是容易呈显出检察官强、辩护人弱的一面倒的情形。审判的公正性,取决于双方
的意见是不是都能够充分表达,如果当中任何一方的意见不能准确的呈于法庭,那么国民
法官逻辑再好、判断能力再厉害,恐怕也没办法做出合理的决定。
至于律师这么有钱,为什么不精进自身业务能力的问题,答案恐怕比较现实:
一个国民法官案件,法服所开出来的报酬是7万5,比其其他刑事案件,高出许多。但随着
参审制度改采起诉状一本、密集集中审理,检察官及律师的工作量也是呈倍的增加。以往
卷证并送主义下,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已大量审阅双方当事人所提出来的书状,开庭当
下,双方并不需要过多的现场发挥,所以才会如某些人的回文中所提到的,检辩双方经常
以“如书状所载”打天下。现国民法官案件改采起诉状一本,意味国民法官在开庭前不会
接触到任何卷证,对于案情的了解,完全取决于检辩双方的现场说服能力。检辩必须花费
大量时间与金钱训练现场口才、演说能力、如何使用类比、譬喻、各样修辞,以说故事的
方式呈现出自己的法律论点。通常,接下一个国民法官的案件,意味着你有几个礼拜不能
接手其他案子。衡量报酬、相应的工作量以及机会成本,显然并不划算。这导致实务上少
有律师愿意耗费劳时费用去精境自己对于国民法官案件的业务能力,那些“富到流油”的
律师,恐怕极少人愿意经手国民法官案件。
再来还有被告的资力问题。如原文所说,国民法官案件的被告通常 (注意我说通常,所以
烦请不要用少数请得起名律师的案件以偏概全) 无法承担起高昂的律师费用,能拿出7万5
找个法扶律师就不错了。忘了说,侦办国民法官的检查官可不只一人,所以虽然理论上,
被告确实可以砸大钱,聘请好几个受过专业特训、业务能力极强的律师为自己辩护,但在
实务上,一个技巧不熟饪的法扶律师,对垒好几个武装到牙齿的检察官,恐怕才是常态。
谈及这些问题,并不是要责怪任何人,重点也不应该是去找战犯,而是去了解这个体系的
隐忧,去了解现制绝非完美无瑕。我发现,许多回文的重点,都聚焦于到底是谁的错、该
怪罪于何人,却鲜少有人注意到权益实际受到影响的被告。诚如被告的声音,在实务上于
国民法官诉讼中被忽略一般,被告的受损的诉讼地位,在本版孜孜矻矻的讨论声中,似乎
不曾激起一丝涟漪。
我知道每每站在被告的角度谈问题,都会挑动一些敏感神经。但我并不是支持废死,或者
反对重刑化。我的重点在于,一个审判制度,应该要能充分的呈现原告、被告“双方”的
声音,因为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的区分哪些人该关到死的垃圾,哪些人则可以从宽处
理。
: 讲个简单的笑话:
: 有一次法庭开辩,废死律师那边坚持说要做社会鉴定,
: 结果检察官直接一刀砍下去说:
: 这些做社会鉴定的人都参加过废死运动,根本不公正,
: 律师无话可说,气得哇哇大叫...
: 你们废死律师连这么简单的问题都会被问倒,还好意思在这边说什么?
: 最后还是要说,我不欢迎jump2j回文或推文,这篇是破例。
: (在汪踢还有很多版面,现在都已经有板规明定可以不欢迎谁回文推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