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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二:唱名三次不在场可跳过,不适用于总质询
: 许多人会以〈立法院议事规则〉第29条:“登记发言之委员,经主席唱名3次仍不在场
者
: ,视为弃权”来说韩院长符合议事规则,那显然没看清规范。
: 此规定是规范“广泛讨论的登记发言”,而非是总质询的议事程序。立委的总质询是宪
法
: 赋予的权利,和议事规则的位阶层次不同,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哪边有写只适用他说的这部分啦
宪法保障你有质询权
你登记那天就乖乖待着不就有质询了
那宪法规定什么情况下
算是你立委自己放弃质询?
列出来啊
你登记了,然后整天不来
因为宪法保障
所以你拖到哪天想质询再质询?
宪法规定列出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