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验证这个说法很简单,就查一下往年总质询有没有人没到而当时的主席有喊三次弃权的
。
如果真的没有过,那这说法还说的过去。
如果有发生过,那岂不是过去的主席并不知道“总质询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议事规则的
位阶层次不同,两者不能相提并论。”XD
※ 引述《omanorboyo (omanorboyo)》之铭言:
: 许多人会以〈立法院议事规则〉第29条:“登记发言之委员,经主席唱名3次仍不在场
者
: ,视为弃权”来说韩院长符合议事规则,那显然没看清规范。
: 此规定是规范“广泛讨论的登记发言”,而非是总质询的议事程序。立委的总质询是宪
法
: 赋予的权利,和议事规则的位阶层次不同,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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