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交加班证据拼无罪…遭检察官讽“助理咬牙

楼主: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24-03-15 08:44:54
看到有智障拿童仲彦案来比 我们就来谈童仲彦案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10120210.aspx
全案起于,童仲彦被控于民国100年10月间假借以每个月3万元价码,聘用蔡姓男子当助理
,并向台北市议会申请自聘公费助理补助费;但实际上,童仲彦未聘用蔡男,诈取公费助
理补助费12万3842元。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将童仲彦起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判处童仲彦有期徒刑7年6月、褫
夺公权4年;伪造文书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童仲彦就伪造文书部分,撤回上诉而确定。
二审认定,蔡男确实没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彦有自费聘请陈姓女助理4个月,月薪1万
8000元,共计7万2000元,经扣除7万2000元,童仲彦实际诈领金额为5万1842元,改判处3
年10月、褫夺公权2年。
童仲彦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背法令,去年2月驳回童仲
彦上诉定谳;童仲彦于同年3月入监服刑。(编辑:萧博文)1121012
简单来讲要被认定贪污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 前提就必须是
助理的工作事实不存在 然后这个检察官说不争执助理实际有加班
那就代表 加班事实存在 加班费给付没有诈领问题
回头解释助理捐出加班费的部分
如果是高未经助理同意 就私自使用对方的加班费 那就构成侵占罪
如果是高有用到强暴或胁迫手段 要对方把加班费交给自己 那就构成强制罪
这检察官讲完以后 最差就是上面这两条而已
当检察官都不争执有加班事实 这个案子是要怎么说诈领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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