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宪法上大陆地区不算国外

楼主: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24-03-11 01:10:16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Q&id=B%2C20110513%2C001
要  旨:在大陆地区犯罪的中华民国人民,系属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罪?
决 议:采乙说。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检察署审查意见:同意决议意见,采乙说。
乙说:
1.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明文:“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
不得变更之。”,而国民大会亦未曾为变更领土之决议。
又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复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
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更指明:“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
之中华民国领土。”,
在在揭示大陆地区仍属我中华民国之领土;同条例第七十五条复规定:“在大陆地区或在
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
一部之执行。”
据此,大陆地区现在虽因事实上之障碍为我国主权所不及,但在大陆地区犯罪,仍应受我
国法律之处罚,即明示大陆地区犹属我国领域,并未对其放弃主权,应属在我国领域内犯
罪。
回头看这条宪法
第 2 条
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
、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
多之一组为当选。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以法律定之。
大陆地区并非国外
所以不会受到这条宪法的侷限
不需要修宪就能让大陆台商不在籍投票
其实关于这点民进党自己也很清楚
当初王定宇在修外患罪时
要特别把外患罪下方加一条
第 115-1 条
本章之罪,亦适用于地域或对象为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
行为人违反各条规定者,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
因为他也很清楚
只写国外是无法处理中港澳的
所以政黑就不用再凹违宪了
大陆地区并非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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