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增订“藐视立法院罪”之评析

楼主: lono (lono)   2024-03-04 21:39:27
近日屡屡发生总统府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刻意回避至立法院就其该管业务备询,有鉴于
此,立法委员为落实立法权监督行政权之宪政原则,确保委员质询权之行使,遂提出立法
院职权行使法第五十九条之一增订草案,欲使藐视立法院之情事准用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
四十条第二项“侮辱公署罪”。
民主国原则即民意政治与责任政治,立法委员受人民之付托,有权监督行政部门,行政官
员则有义务向立法院报告,且就承办业务接受立委之质询与调查。然而,我国国会并没有
一套健全的运作规范,因而导致国会乱象丛生,从而在欠缺国会伦理与专业素养的问政环
境下,各官员无不视到立法院为畏途。目前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关系仍处于紧张状态,诚然
,立法委员必须为此负起部分责任,但是制订立法部门监督行政部门之规范亦不容忽视。
是以,本文将探讨我国国会应否增订“藐视立法院罪”,进而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根据美国听证法规定,“凡经国会正式传票传唤,故意不出席,或是出席而拒绝回答,应
判定为恶行(Misdemeanor),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金,并科以一月以上,一
年以下之监禁。”此外,“经传票正式传唤到会之证人,若有证词不实,得以伪证罪处以
二千元以下之罚金,或五年以下拘役,或两刑并科”。[1]
黄德福委员与卢秀燕委员所提之版本,乃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九章之一及第五十九
条之一增订藐视立法院之处理,如下:
“应接受立法委员质询之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以及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
涉人员外,有应邀说明义务之人员,非经立法院院会获各委员会之同意,而无故缺席者;
或明显意图以实问虚答、避重就轻逃避监督者,经立法院院会或各委员会决议,视为藐视
立法院,准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对公署之公然侮辱。
前认定经决议后,移请法院宣告裁判。”
关于上述增订草案,值得再议之处有二:
https://www.npf.org.tw/3/1270
阿扁时代就吵过的东西
可以不要再炒冷饭吗?
连卢秀燕立委都有提过
https://i.imgur.com/JIWotM1.jpg
不过这篇文章提供的资料蛮有趣的
蔡英文蛮常请假
请假次数在扁政府官员排名第一
民进党官员从阿扁时代就喜欢请假藐视国会了
难怪每次民进党执政都要拿出来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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