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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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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甲88枪案王文宗判刑 市议员蔡筱薇吁蔡育辉认赌服输捐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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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蔡文居/台南报导〕台南市学甲88枪击案一审判决出炉,民进党台南市议员蔡筱薇今
天表示,学甲慈济宫董事长王文宗被判6个月,光这个事实就足以证明王文宗跟88枪击案脱
离不了关系,相信判决结果将还给台南市及市议会民进党团公道,她喊话国民党议员蔡育辉
,把“赌鸡排的钱”拿来作公益,“消消国民党之前抹黑台南的业障”。不过,蔡育辉也有
话要说。
蔡筱薇指出,88枪击案在2022市长议员选举期间不断被国民党拿来当政治操作工具,如今选
举结束,判决出炉了,事实也还原大众面前,但当初拿这件事来抹黑带风向的国民党,仿佛
事不关己。
蔡筱薇表示,判决出炉后,蔡育辉鸣炮庆祝指称王文宗不是主谋,好像王跟88枪击案一点关
系都没有,殊不知王文宗也是被判了6个月,而从判决的这段时间内,蔡育辉表面想替王文
宗发声洗刷罪名,实质上根本就是谋取个人的政治声量。
蔡筱薇强调,蔡育辉曾说若司法单位事后证据显示王文宗有罪,愿意请网友们500份鸡排,
其实拿枪击案赌鸡排是件很“低能”的事情,简直就跟“小朋友们吵架”没什么两样,如今
王被判刑确定也是事实,她诚心建议蔡育辉应该把赌鸡排的钱拿来作公益。
蔡育辉:王文宗若教唆怎会只判6个月
蔡育辉表示,王文宗若真是教唆者,怎会只判6个月?请民进党议员蔡筱薇愿赌服输,当初
他许下承诺,保证王文宗不是主使者,若输,他请500份鸡排,后来加码2000份鸡排,现在
台南地院判决出炉,王文宗只是隐匿人犯,请蔡筱薇要请乡亲2000份鸡排,若不请则公开为
抹黑国民党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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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甲88枪案一审出来了
八名被告,其中学甲慈济宫董事长王文宗犯使犯人隐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
其他被诉部分(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等罪)无罪,国民党台南市议员蔡育辉看到判决
书王文宗只是隐匿人犯,要民进党台南市议员蔡筱薇请乡亲2000份鸡排,若不请则公开为抹
黑国民党道歉,蔡育辉请蔡筱薇愿赌服输
以下是台南地方法院新闻稿,王文宗有关部分用青色标示:
本院112年度瞩诉字第1号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等案件新闻稿
壹、主文
一、洪政军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罪,处有期徒刑玖年陆月,并科罚金新台币叁拾万
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受禁止出国处分而出国罪,处有
期徒刑捌月。所处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拾年。
二、孔祥志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罪,处有期徒刑捌年,并科罚金新台币贰拾万元,
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未扣案之非制式冲锋枪壹支、口径9×19mm制式子弹拾贰颗及伪造“MYV-8972”、“502
-HJP”号车牌各壹面,均没收之。
四、王文宗犯使犯人隐避罪,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其
他被诉(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子弹及共同恐吓危害安全、共同行使伪造特种文书部
分)无罪。
五、郭建彰犯使犯人隐避罪,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其
他被诉(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子弹及共同恐吓危害安全、共同行使伪造特种文书部
分)无罪。
六、杨展华犯使犯人隐避罪,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其
他被诉(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子弹及共同恐吓危害安全、共同行使伪造特种文书部
分)无罪。
七、谢俊诚、蔡金郎(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子弹及共同恐吓危害安全、共同行使伪
造特种文书)均无罪。
八、李奇汉(共同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子弹及共同恐吓危害安全、共同行使伪造特种文
书暨湮灭证据)无罪。
贰、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实
(一)某身分不详成年人与谢财旺(前台南市议员,曾任改制前学甲镇民代表会主席)、郭再钦
(民进党前中执委)有政治、经济利益纠葛,心生怨恨,欲对谢财旺、郭再钦寻仇,邀洪政军
、孔祥志一同计画由孔祥志担任枪手,于民国111年年底地方选举前至台南市议员候选人谢
舒凡(谢财旺之女)之学甲竞选总部(下称A地)、郭再钦位于学甲之公司(下称B地)开枪威吓。
(二)洪政军透过他人购买车牌966-LUJ号流当机车并交予孔祥志作为犯案机车,孔祥志另将
购得之伪造“MYV-8972”号车牌悬挂于犯案机车。洪政军、孔祥志复以不详方式取得不详型
号非制式冲锋枪1支及制式子弹100颗。另洪政军为规避自身刑事案件执行,及让孔祥志开枪
后躲避检警缉捕,乃计画与孔祥志一同偷渡大陆,安排自安平渔港搭乘渔船偷渡出境至大陆
地区福建省藏匿,并于111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间委托林玉忠(所涉藏匿人犯罪,另经检察
官为缓起诉处分)于孔祥志开枪后驾驶舢舨船至西港大桥码头处接应孔祥志。
(三)前开作案车辆、枪弹准备妥当及洪政军规划孔祥志作案后逃逸路线、安排好成事后偷渡
至大陆事宜后,孔祥志即于111年11月9日23时30分许搭乘白牌出租车司机李奇汉(无证据证
明有犯意联络)之自小客车至武圣夜市下车,步行至花园夜市停车场,10日1时9分许骑乘犯
案机车从花园夜市离开,往学甲区方向行驶,于该日2时58分许抵达B地,持冲锋枪瞄准无人
所在之建筑物扫射58枪,旋再前往A地,于3时6分许持冲锋枪对竞选总部之铁门扫射30枪。
随即骑乘犯案机车扬长而去,途中在将军区苓保改悬挂其购得之伪造“502-HJP”号车牌往
南逃逸,至西港大桥码头处,与驾驶舢舨船在该处等候接应之林玉忠碰面后,将犯案机车推
上舢舨船,要林玉忠往国姓桥码头方向驶回,途中将犯案机车推入曾文溪内,并将内装冲锋
枪及伪造车牌之羽毛球拍袋丢入溪中,抵达国姓桥下码头后,便搭乘林玉忠所驾自小客车前
往林玉忠之台南市七股区住处躲藏,迄10日22时许,林玉忠再听从洪政军之指示,驾驶上开
自小客车载孔祥志沿国道一号南下,至台88线快速道路往东港方向交流道,让孔祥志下车由
另一辆自小客车接走,孔祥志再与洪政军于同年月12日凌晨自安平渔港搭乘渔船偷渡至大陆
地区福建省沿岸,上岸后由大陆地区人士“叶章愿”接应,安排二人居住于福建省泉州市某
住宅内,二人偷渡至大陆地区之日常生活开销则皆由洪政军供应。迄112年1月18日,孔祥志
及洪政军始于泉州市遭大陆地区警方逮捕,并于同年2月25日遣返台湾而查获。
(四)王文宗(学甲区慈济宫董事长)明知洪政军因刑事案件遭通缉,且于111年12月1日经台南
市政府警察局发布要案(紧急)查缉专刊,而为两岸警方积极查缉之要犯,竟于111年12月1
日至同年月20日、112年1月12日至同年月15日停留厦门、下榻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
1005号“泉州泰禾洲际酒店”(距洪政军藏身处约1、20分钟车程)期间,与洪政军电话联
系后,于111年12月15日及112年1月13日与洪政军在“泉州泰禾洲际酒店”上开房间见面,
每次时间长达4、5小时之久,使洪政军得以隐避。王文宗又应洪政军之请求,特地前往福建
省泉州市申办IPHONE13 PRO手机1支及大陆地区门号8617268398078之SIM卡(登录在王文宗
名下,由王文宗支付门号月租费)交付予洪政军使用,使洪政军得以隐避而避免遭缉获。且
因大陆地区日常商业交易广泛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付费方式,洪政军在中国大
陆无身分,无法申办微信支付帐户,王文宗除提供上开大陆门号供洪政军使用外,复于酒店
房间内,多次变装手持台胞证供洪政军拍照并储存照片档案于上开洪政军持用之IPHONE 13
PRO手机内(共计8张),提供洪政军办理实名认证,绑定微信支付帐号,欲以此方式达到隐
避洪政军真实真分之目的,惟洪政军尚未办理成功,即于112年1月18日为大陆地区警方逮捕
。
(五)郭建彰、杨展华均明知洪政军为通缉犯,知悉洪政军为避免身分曝光而遭缉获,不自行
驾驶交通工具,亦不使用自己之移动电话,通常委由他人驾车接送并持用他人之移动电话对
外联系,竟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间止,若洪政军返回台南市学甲区、将军区一带
,均由杨展华驾车载洪政军四处移动;若洪政军前往台南市安南区土城一带,则均由郭建彰
驾车载洪政军四处移动。郭建彰及杨展华并均提供自身之移动电话供洪政军拨打,以此等方
式隐避洪政军以免遭缉获。
二、有罪理由要旨
(一)王文宗、郭建彰、杨展华均坦承上开犯行,孔祥志自白为88枪击案之枪手,且有相关证
人及事证佐证。孔祥志虽供述系单独作案,洪政军否认参与本件88枪击案,惟孔祥志开枪前
向友人预告内容是等命令行事、作案完可以拿50并接替大哥位置、作案前频繁与其大哥即洪
政军联系、作案机车系洪政军提供、作案后接应地点及接应人系洪政军安排、洪政军安排孔
祥志作案后两人一起偷渡至大陆藏匿、两人在大陆期间生活开销均由洪政军支应、洪政军案
发后在大陆地区与王文宗碰面后聊到本件88枪击案时坦承犯案,而孔祥志及洪政军与被害人
郭再钦、谢财旺二人间并无何深仇大恨,或有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纠葛,可知洪政军、孔祥
志背后另有人谋画主持本件88枪击案之进行,渠二人与幕后策画者就本件应论以共同正犯。
(二)洪政军、孔祥志就88枪击案部分,均系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4项之非法持有
非制式冲锋枪罪、同条例第12条第4项之非法持有子弹罪及刑法第216条、第212条之行使伪
造特种文书罪、同法第305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依想像竞合,从一重论以非法持有非制式
冲锋枪罪。洪政军偷渡至大陆地区所为,另涉犯入出国及移民法第74条前段之受禁示出国处
分而出国罪。
(三)王文宗、郭建彰、杨展华,均犯刑法第164条第1项后段之使犯人隐避罪。
参、无罪部分理由要旨
一、依检察官提出之证据,只能证明王文宗涉犯使犯人(洪政军)隐避罪,及王文宗与郭再钦
、谢财旺原先于私谊及政治上均有紧密之互动,迄107年议长选举后,即与郭再钦、谢财旺
决裂等情,并无法证明王文宗与洪政军、孔祥志共同谋画本案,检察官既未举证与郭再钦、
谢财旺二人经济、政治立场对立者,除王文宗外,无其他仇家或怨隙者存在,自不能仅凭王
文宗与郭再钦、谢财旺于107年后关系恶劣、政治立场对立,即遽予推论本件88枪击案必定
是王文宗隐身幕后主导、支持本件88枪击案之进行。
二、作案枪枝并未扣案,且依卷内证据,无法证明孔祥志作案枪枝来源为杨展华、谢俊诚北
上向蔡金郎取得之枪枝。
三、郭建彰虽曾经手作案机车,及依洪政军指示在其工作之花园夜市停车场内擦拭该机车手
把处指纹,但无法证明其知情购买该机车交予洪政军后,会作为日后孔祥志作案机车使用。
四、依检察官提出之证据,并无李奇汉与孔祥志、洪政军等人谋议、策画本件88枪击案之任
何直接或间接证据,李奇汉系以驾驶白牌出租车为业,且与枪手孔祥志为自小认识朋友,不
能因为其知情孔祥志即将开枪犯案,而未拒绝开车载送孔祥志一段路程,遽认其有与孔祥志
共同犯罪之意思,且李奇汉只是驾驶白牌出租车载孔祥志至武圣夜市,孔祥志即下车自行步
行前往花园夜市骑乘犯案机车,其就本件开枪恐吓之构成要件行为未有任何参与或实施,亦
未给予助益或便利实行,不能认为就本案有行为分担。至于李奇汉依孔祥志要求,丢弃、烧
毁之物品,仅系孔祥志换下来之衣物,非属关系刑事案件实施之证据,况且其依孔祥志要求
,取走孔祥志换下之衣物时,本件88枪击案件事实尚未发生,与刑法第165条湮灭刑事证据
罪之构成要件不符合,不能论以该罪。
肆、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