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最近宪法法庭的判决也有讨论到相关的议题,也就是刑法第146条“虚伪迁徙户籍投票
罪”是否合宪的问题
在当时的言词辩论中,有很多专家学者提到说,选举结果的正确性要如何确保?
也就是选民跟在地政治社群的黏着度有多高?
户籍固然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但有的人就是“籍在人不在”,如果A长期在台北工作,
但户籍设在云林
依照现行法律,A当然要回云林投票,可是A对云林当地公共政策的认知或需求可能是片面的
A投完票后还是会回台北生活,他支持的候选人当选后如何施政、问政,其实A可能也不那么
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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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我个人是觉得,在籍投票的方式可以采双轨制:
1. 先开放选民到“自己当天投票时想要参与的选举区”的户政或选务机关进行选民清册登
记
跟目前侨民回国登记选举权的模式相近,大约给选民一小段的时间
2. 没有进行登记的其他选民,就推定在“原选举区”进行投票,编列为当地选民
另外,我觉得目前设籍4个月才能取得选举权的规定太久了
台湾也就那么小,加上目前社会网络发展绵密,其实新移入的选民只要住1个半月或2个月就
差不多可以掌握当地状况了
更不用说美国有些州的选举,要投票日当天去登记也可以领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