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的建筑跟ㄧ般违章建筑有其法理上的特殊性,以现在最有讨论度赖的案例来说:
民国40年房屋开始存在
民国60年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国70年北部区域计画法实施
民国77年矿业权公告废止
主要的问题是77年以前矿区的房子依照宿舍及工寮的矿业设施存在。矿业权废止后,原设
施的地目理论上要更改。但矿业权是由中央经济部矿物局颁发及废止,地目变更应该由地
方政府认定,当时及一直以来台湾的大部分废弃矿区都没处理这个问题。简单说,就是前
朝中央的法、地方负责执行、解决4、50年来遗留的问题(这组合看起来就像空集合…)
,总之烫手山芋一朝传一朝,为什么没有人想动呢,能解决方案如下:
1. 有补偿搬迁/拆除:地方政府没预算没人力,以新北为例最少数千户案例,这远比任何
一个都更案规模更大,现实上就不可能。
2. 强制拆除:由于早年法理上的矛顿,住户可以提出行政救济,其实走完程序,大机率
还是会回到方案1或3。
3. 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提出变更国土用地,使住户变成合法用地。理论上这是最节省成本
的方式。
目前地方政府就是采取暂时的处理,先全部认定缓拆违建列管,因为这样才能登记在案。
但实际上,因为土地范围大且牵涉及前中央地方各自的不同认定范围,地方政府不想背负
全部责任且限于人力时间并不想一户一户去核定谁能变更再去申请,所以希望中央出示通
案处理条款。但中央的难题是,事实上矿物局并不掌握各地土地编定、所有权人、使用状
况等,这些属于地方地政局管理。历任双方都希望对方处理,结果就是没处理。
而更真实的状况是,废矿区的建筑物因为通常地处偏远,经济价值低,对政府来说不会是
优先处理的范围,所以在这之前很少能安排人力去实地考察了解。
最后的结论,这个庞杂的问题其实还是需要中央跟地方共同合作才能有效解决。如果这次
的议题,能促使双方愿意动手解决的话,也能算是好事一件。
至于你认为赖应不应该自行拆除,这属于政治问题,跟以上法理问题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