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ser1 (基辅罗斯进军乌拉山以西)》之铭言:
: 话说,我家社区起造于民国五十九年。
: (据说)原法规案当时法规必须留后面 50 公分(共一米) 作为防火巷使用,
: 此防火巷目的在于做不连续区隔,不是让消防车进来,一米宽的消防车基本上不存在。
: 因此这个防火巷通常也就是房屋后面的排水沟,
: 若是大家规矩一点是可以从巷子尾端走到巷口。
: 但是嘛,从民国六十四年我们买了那一户到几年前我们拆掉为止,
: 那个巷子都嘛堆置各种垃圾根本无法穿越。
: 我印象中台中是东西南北中各区平房防火巷大致上都是这样。
: 至于后来我们盖房子,建筑师说已经不用留它,不过嘛..........
: 建蔽律 60% 的新法规早就实施三十几年矣.........
:
现在改名叫防火隔间了,不叫防火巷。
现在防火隔间如果未达1.5mm,则设置防火建材,可以达到1小时以上的防火时效,
就可以了。
而且这个防火隔间也不是让你逃生用的,真不知道打这个做什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5&flno=110
法规条文如下:
一、建筑物自基地境界线退缩留设之防火间隔未达一.五公尺范围内之外墙部分,应具有
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其墙上之开口应装设具同等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门或固定式防火窗
等防火设备。
二、建筑物自基地境界线退缩留设之防火间隔在一.五公尺以上未达三公尺范围内之外墙
部分,应具有半小时以上防火时效,其墙上之开口应装设具同等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门窗
等防火设备。但同一居室开口面积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时防火时效之墙壁(不
包括装设于该墙壁上之门窗)与楼板区划分隔者,其外墙之开口不在此限。
三、一基地内二幢建筑物间之防火间隔未达三公尺范围内之外墙部分,应具有一小时以上
防火时效,其墙上之开口应装设具同等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门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设备
。
四、一基地内二幢建筑物间之防火间隔在三公尺以上未达六公尺范围内之外墙部分,应具
有半小时以上防火时效,其墙上之开口应装设具同等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门窗等防火设备
。但同一居室开口面积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时防火时效之墙壁(不包括装设于
该墙壁上之门窗)与楼板区划分隔者,其外墙之开口不在此限。
五、建筑物配合本编第九十条规定之避难层出入口,应在基地内留设净宽一.五公尺之避
难用通路自出入口接通至道路,避难用通路得兼作防火间隔。临接避难用通路之建筑物外
墙开口应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及半小时以上之阻热性。
六、市地重划地区,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规定整体性防火间隔,其净宽应在三公尺
以上,并应接通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