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之铭言:
: ※ 引述《cerberi (cerberi)》之铭言:
: : 中华民国刑法
: : 第 37 条
: : 1.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 : 2.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
年
: : 下褫夺公权。
: : 3.褫夺公权,于裁判时并宣告之。
: : 4.褫夺公权之宣告,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 : 5.依第二项宣告褫夺公权者,其期间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时宣告缓
刑
: : ,其期间自裁判确定时起算之。
: : 请问上面选罢法修定26条中
: : 哪一项是不需要经过法官判定
: : 直接抢走法官判褫夺公权的能力
: : 是认为法官不适合
: : 还是中选会应该凌驾法官之上
: 有些人觉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 就能自己胡乱说文解字乱扯一通的
: 首先,褫夺公权是刑法上的从刑
: 当然是要由法官来宣告没有错
: 但褫夺公权只是法律限制参政权的形式“之一”
: 今天选罢法修的是犯一定之罪者“不得登记”
: “不得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中选会对于这类人会否准其申请登记
: 这是一个依法行政下的行政处分,一样是对于参政权的限制
: 但这个行政处分不是“褫夺公权”,自然不需要法院另外宣告褫夺公权
: 中选会执行的法源是修正后的选罢法,是国会三读投出来的
: 中选会适用法律,跟法院适用法律一样是基于法治国下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的诫命
: 哪有什么谁凌驾谁的问题,是立法权把这个国家权力分配给谁的问题
: 而且“是否犯什么罪”这件事一样是法院判决的,又不是中选会判的
: 你以为“限制参政权”就是“褫夺公权”,但这个前提理解就是错误的
: “褫夺公权”是限制参政权的形式之一,法源是刑法
: “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一样是限制参政权的形式,法源是选罢法
: 从来就没有规定参政权的限制只能用刑法规定好吗?
: 宪法第23条规定的是“...以‘法律限制之’”
: 可没有限定说只有刑法能限制或剥夺参政权
: 不是效果一样就是同一个东西好吗?
: 不然我就问
: https://imgur.com/B1PPhGz
: 这条规定的都有被褫夺公权吗?
: 你没缴保证金不能参选是因为被褫夺公权吗?
: 不是,那是来自于其他法律上对参政权的限制
: 自然不会有需要法院宣告褫夺公权的问题
: 犯这些罪直接不能参选是否违宪,这是比例原则的问题
: 这当然有讨论的空间
: 但才不是你说的什么中选会凌驾法院的问题
: 根本胡扯一通
并不是如此
这条修法不就是 犯了什么罪的 不得参选
而犯了什么罪的惩罚 是由法官判决的
不能说这是立法的权力把它合法化
如果立法通过犯了闯红绿灯不得参选
难道你一样承认这条合理吗
这条线画在哪本来就有法官的权责可判例
而不是中选会来当法官帮忙加判惩罚
等等又会有人说可是这次又没说是闯红绿灯
难道你不反黑吗
可是肚子饿了 不是不吃炒饭就只能饿死
反黑很多面向中
真的候选人涉黑的影响比较大
还是涉黑的非候选人影响比较大呢
怎么会认为中选会就是反黑终点
反黑 还是要交给检警啦
里面还有反渗透法判决的不能选
有谁知道反渗透法的细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