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蓝白粉来看一下排黑条款好吗?

楼主: 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   2023-05-26 21:32:52
※ 引述《cerberi (cerberi)》之铭言: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 37 条
: 1.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 2.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
: 下褫夺公权。
: 3.褫夺公权,于裁判时并宣告之。
: 4.褫夺公权之宣告,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 5.依第二项宣告褫夺公权者,其期间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时宣告缓刑者
: ,其期间自裁判确定时起算之。
: 请问上面选罢法修定26条中
: 哪一项是不需要经过法官判定
: 直接抢走法官判褫夺公权的能力
: 是认为法官不适合
: 还是中选会应该凌驾法官之上
有些人觉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就能自己胡乱说文解字乱扯一通的
首先,褫夺公权是刑法上的从刑
当然是要由法官来宣告没有错
但褫夺公权只是法律限制参政权的形式“之一”
今天选罢法修的是犯一定之罪者“不得登记”
“不得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中选会对于这类人会否准其申请登记
这是一个依法行政下的行政处分,一样是对于参政权的限制
但这个行政处分不是“褫夺公权”,自然不需要法院另外宣告褫夺公权
中选会执行的法源是修正后的选罢法,是国会三读投出来的
中选会适用法律,跟法院适用法律一样是基于法治国下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的诫命
哪有什么谁凌驾谁的问题,是立法权把这个国家权力分配给谁的问题
而且“是否犯什么罪”这件事一样是法院判决的,又不是中选会判的
你以为“限制参政权”就是“褫夺公权”,但这个前提理解就是错误的
“褫夺公权”是限制参政权的形式之一,法源是刑法
“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一样是限制参政权的形式,法源是选罢法
从来就没有规定参政权的限制只能用刑法规定好吗?
宪法第23条规定的是“...以‘法律限制之’”
可没有限定说只有刑法能限制或剥夺参政权
不是效果一样就是同一个东西好吗?
不然我就问

这条规定的都有被褫夺公权吗?
你没缴保证金不能参选是因为被褫夺公权吗?
不是,那是来自于其他法律上对参政权的限制
自然不会有需要法院宣告褫夺公权的问题
犯这些罪直接不能参选是否违宪,这是比例原则的问题
这当然有讨论的空间
但才不是你说的什么中选会凌驾法院的问题
根本胡扯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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