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5亿高中生的同婚BUG

楼主: blessbless (123)   2023-05-20 18:13:25
※ 引述《redbeansyrup (红豆汤)》之铭言:
: 目前剧情是这样子
: 地政士的儿子跟高中生登记结婚的时候
: 用 "不被祝福当理由" 拉了两个路人来证婚
: 如果是一般婚姻 应该没办法这样子拉路人来证婚
: 这样484 bug
: 政黑怎么分析
#关于结婚证人的重要法律常识
一、“证人”是指针对事物发生过程,有亲自见闻、亲身目睹参与之人。因此,“证人”
必须“直接、“亲自”向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明确确认“他们二人都有结婚的真意”(
有没有真得要结婚?)。
二、如果证人只是听信其中一人“转述”,未再与另一人再作确认(比如:只有夏男与两
名证人说过话,表示自己与死者同性相爱要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就直接在“结婚证书
”上签字,证人就不符合民法第981条规定要求的“证人”这个要件。
三、向来台湾习俗,结婚会举行公开宴客(证人一并出席),或证人陪同“新人”前往户
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会发生问题,因为以上情境,证人都会亲自和新人讲到话
,可以确认两人结婚真意。
四、过往争议的案例,常见发生在“离婚”时:民法第1050条规定的两名离婚证人,都是
离婚者其中一人单独找的,并根据其中一人片面说法、陈述、表示“我们夫妻已经谈好要
离婚了”,就直接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因此,证人并没有直接、亲自向离婚者的另一方
同步确认“离婚的真意”(有没有真得要离婚?)。这种情境下,离婚会因为“证人”要
件不符,而导致“离婚无效”。
五、基于以上说明,不论是“结婚真意”或“离婚真意”的判断,两名证人的证词都是关
键。因此,两名证人都必须直接、亲自与新人(本案中指高中生与夏男)都要确认过“真
得要同性结婚”。#这篇新闻报导也会成为避免证人日后变更说法或伪证的关键。
六、因为两名证人都要与新人/离婚者直接、亲自确认过“结婚真意”或“离婚真意”,
所以,也不能只由“其中一名证人”与双方确认就好。这样的情况,结婚、离婚一样无效

七、最后,前面所谓的“直接”、“亲自”确认,包括:当面、视讯、电话。至于,短信
、通讯软件比较会有争议,因为逻辑上无从判断“通讯对象是否就是结婚者/离婚者本人
”。
大概4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