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cherish18》 之铭言:
: 违法与否是司法说了算,
: 不是台北市议会说了算,
: 对台北市议会来说当然你有签到就给你钱,
: 你乱跑被抓到根本不在议会完全去做别的事情,
: 是你自己对不起选民跟违法,
: 市议会哪需要为此负责?
: 看看先前新竹县镇民代表的案例,
: 一样也会发钱给他,
: 你问镇民代表会也会告诉你说,
: 他有签到所以我发钱给他,
: 但法院仍然会判他诈领呀。
徐大议座可能平常忙着处理全国事务,
以及关心交通法规,
比较少在管议会规则。
其实内政部有说明了:
https://i.imgur.com/krcHQmR.jpg
这份文件点进去,
第12页就是理性中立的t12截的图,
说出席签到的事实由议会判断。
然而,
同份文件第11页说的更白了。
https://i.imgur.com/qlaVHZh.jpg
说如有出席签到之事实即得支领。
来,再帮议座整理一下:
1. 如有出席签到之事实即得支领。
2. 出席签到的事实由议会判断。
3. 议会说合法。
所以要不要连议会一起告?
还是要副秘书长回去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