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高雄国赔判决历史意义很重大吧?
中国男自行车环台被路灯电死 “国赔463万”高雄地院:大陆人也是中华民国人民
这个新闻相信很多塔绿班会跳脚
甚至我也觉得好像哪里怪怪的
毕竟这种事本应该只存在宪法上 实际运作 两边心里都明白 实际上还是以
“国对国”的关系在来往 我加“ ”代表有实无名 双方都不会承认对方是国家
你说大陆人=中国人 台湾人=中国人
这我都没意见 我一直都是这样主张的
但真的拿来判决 大陆人=中华民国人民
我还真是这辈子第一次看到 这也太敢判了
这判决代表什么呢? 这就叫一中各表 把九二共识真的应用在实际判决上了
想看看 你是大陆人 收到这判决 啊 怎么办? 接受了拿钱 就代表你是中华民国人民
不接受? 你就变外国人 这官司就不算数了 甚至你连外国人的身份都没得当
台湾法院直接来个不受理 一毛钱都不用赔 谁叫你既非外国人 又不肯承认是中华民国
国民呢?
各位怎么看这个法官如此勇敢的判决? 该不会被上级撤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