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uiswei1986 (禅宝宝)》之铭言:
: 小弟不是相关专业人员,如果有错欢迎大家讨论。
: 抓了一下贪污的要件:
: 1.要是公务员
: 2.明知道是在做不法图利故意为之
: 3.自己或他人获得利益
: 首先立委到底算不算是公务员,
: 好像有些时候算有些时候又不算?
广义公务人员是刑法第十条第二项
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狭义公务人员是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四条
一、本法所称公务人员,系指法定机关依法任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
编制内依法任用之职员。
二、前项公务人员不包括政务人员及民选公职人员。
简单说, 只有依法任用的专任人员, 其身分才是无时无刻都是公务员
民选公职、政务人员、公立学校或医院老师教授医生
是否为公务员是看其行为是否为依法从事公务
比方说, 公立医院医生看病人收红包, 或是医生被派任当药审会委员审核药价收回扣
这个就是在执行公务, 是贪污
但像柯文哲MG149要求厂商捐款, 就不被认为是执行公务, 没有公务员身分, 不是贪污
: 第二点如果她能证明她是照以前的做法,
: 又或者有哪里的条文能说明助理薪水可以由立委分配,
: 那也可以解释无故意不法的意图。
: 第三点,这些钱有进她的口袋吗?
: 如果只是公积金,这公积金又真的是公务支用,
: 最多最多伪造文书而已吧?
这个部分要分几个层次讨论
听说高虹安现在要用大水库理论答辩
大水库理论的关键就是来源要合法, 然后支出部分要大于来源
首先, 来源是不是合法, 这部分就是要证明有些捐出的薪资是浮报的
只要来源不合法, 大水库理论就不会成立
但这部分很难成立
因为过去惯例上, 只要不是完全没作事就不会认定是人头
然后助理加班的部分也是由委员自己判定时数
其次, 薪水领出来, 究竟是全额发放后捐款, 还是其实是委员扣下部分
如果认定是全额发放后自愿捐款, 那整案大概就没问题
但如果是认定委员扣下部分, 这部分就涉及公务员登载不实的伪造文书罪
也就是一般说的类似案件大多只构成伪造文书
第三, 如果公积金有部分认定是委员扣下的公款挪用
那么这些公款到底是流入私人使用或是公务, 就有大水库理论适用空间
如果用在公务上的费用大于挪用的公款, 那依照大水库理论就没有贪污
反之, 用在公务上的费用小于挪用公款, 有部分公款流入私人使用, 就有贪污问题
不过大水库理论并不是所有法官都会认同就是了
: 顶多说她拿去买餐或小东西,后续也有回补,
: 立委误餐或因为行程需要买一些临时东西,也合理吧?
: 从上面来说我觉得高被判贪污的可能不高,
: 但我也不是专业,大家怎么看呢?
: 友善讨论,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