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高虹安》很《渴爱》如同《灰姑娘》

楼主: FoRTuNaTeR   2022-11-03 11:44:44
我是说这一份《司法裁判书》中的《高虹安》喔
并非正在竞选《新竹市市长》那位《高虹安》喔
裁判字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1712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台湾民国 91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伤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二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乙○○ 男 二
        甲○○ 男 十
右列被告因伤害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九十一年度侦字第一七○八三
号),本院讯问被告后,认不宜以简易判决处刑,改依通常程序审理,判决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诉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二人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时
四十五分许,在台北市○○区○○路○○巷○号车站漫画店前,因见(protect)
  与丙○○见面后落泪离开,竟共同基于伤害之犯意,强行将丙○○拉出漫画店后
  ,先徒手再以路旁之石砖殴打丙○○头部及腹部,致丙○○受有头皮瘀伤擦伤、
  左手第五指瘀伤、下唇挫伤擦伤、腹痛等伤害,因认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
  条第一项之伤害罪嫌。
二、按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又告诉经撤回者,
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分别定有明文。次按,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案件,经法院认为有第四百
五十一条之一第四项但书之情形者,应适用通常程序审判之,亦据刑事诉讼法第
四百五十二条。
三、查本件告诉人丙○○告诉被告甲○○、乙○○伤害案件,公诉人认系犯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伤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须告诉乃论。兹据
告诉人陈明撤回告诉,并有撤回告诉状附卷可稽,依照上开说明,本件自应由本
院改依通常程序审理,爰不经言词辩论,迳为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条,
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书记官 ○○○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而且我并没有如同昨天《 citima @ Gossiping 》
那样《截头去尾》《断章取义》喔
作者: KONAMI (konami)   2022-11-03 11:45:00
你这很危险喔
作者: cycling (来咬我啊笨蛋)   2022-11-03 11:48:00
看了年分 高鼻安当时才18附近 真的报导有点over
作者: neil139 (NEIL)   2022-11-03 11:50:00
鄙视
作者: paradise0328 (ㄚ福)   2022-11-03 11:51:00
有喔 隐射喔
作者: bulden (bulden)   2022-11-03 11:54:00
你就恶意影和和抹黑丫,如果要贴这个,民进党也是一堆你说你贴这个不是故意的,谁相信!会造谣的不就是你这种人,先点一个头,一堆绿的人不长眼的就跟进去了1
作者: ChenYenChou (obov)   2022-11-03 12:12:00
真的不得不佩服政治灭绝师太EE 舍弃人间小爱 化为救国救民大爱
作者: chuangtzu   2022-11-03 12:16:00
有病要去看医生啊
作者: koj (返乡传教士)   2022-11-03 12:24:00
高三,可能未满十八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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