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中介法也是这么粗喔
第五条 提供数位中介服务,除依法律规定且符合下列事项者,政府不得限制之:
一、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一)人性尊严之保障。
(二)国家安全或国防等公共安全维持。
(三)犯罪侦查或追诉。
(四)族群、性别、宗教、国籍等仇恨或歧视行为之防制。
(五)儿童及少年权益之保障。
(六)公共健康之维护。
(七)消费者或投资人权益之保护
只要政府用人性尊严之保障 (例如林智坚抄袭论文)
国家安全或国防 (批评美国及认为疑美 包含揭发国防弊案)
讨论谈论最近柬埔寨人蛇案等犯罪侦查
讨厌甲甲
讨论反对十八岁投票权
讨论疫苗价格问题
消保会在公众平台讨论石斑鱼问题
上面这些议题就构成符合中介法可以限制中介服务单位的条件
哪来的没限制言论自由
如果你要对性犯罪问题 你直接在性犯罪相关法律增订相关网络平台责任就好
用一条变成像通则一样的东西 包山包海的管制网络言论
跟中国到底差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