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假设一台车晚上自撞在路边,起火燃烧了
我们该不该去把乘客救出来?
该不该叫救护车?
我相信如果事后调查发现驾驶是酒驾
一定会有不少声音说酒驾该死
甚至有声音说不该去救驾驶,不管是路人冒着危险把人拉出来
或者说说不该浪费医疗资源在酒驾的烂人身上
问题是当你看到一台自撞的车子,到底要怎么判断里面的人是不是酒驾?
还是当一破门的一瞬间闻到酒味马上转身就走?
难道我们的做法不是先救人,事后再来调查肇事原因,该究责究责,毕竟也可能是驾驶突然
身体不适或机械故障之类
既然如此,为什么柬埔寨这些人不该尽力去救?
不管他到底是不是被骗还是自愿要过去做诈骗
难道营救被非法禁锢的中华民国国民不是政府的责任?
你要惩罚他也是司法机构的责任
要修订法条是立法机构的责任
可以说出减少低端人口这样的话的
跟纳粹杀犹太人有什么两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