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小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不是这样讲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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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跟着教授完成政府研究案,能不能把研究案的内容当作硕士论文或去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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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智慧财产权宣导网站
日期:2014/06/02
学校教授承接政府机关所委托办理的各种研究案,由研究生担任研究助理,而很多教
授也会同意研究生选择与其所参与之研究案相同或相近的题目,作为硕士论文的题目,而
就其中挑选部分议题作为期刊论文发表,更是常有的事,这样的做法,有没有著作权法的
问题呢?
首先,是有关于政府机关委外研究案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政府机关委托学校或个别
教授进行专案研究,属于著作权法中“出资聘人完成著作”之类型。依第12条规定:“Ⅰ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
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Ⅱ.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依契约约
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约定著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Ⅲ
.依前项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政府机关可依据委外
研究的契约书,与学校或个别教授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一般而言,通常政府机关会约定由
实际从事创作的研究团队,享有著作人格权,而由专案的签约单位,将著作财产权移转予
委办机关所有。
其次,是有关于参与研究案的所有团队成员间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
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
”虽然通常在政府机关委外研究案中,著作财产权会透过契约约定移转予政府机关,但著
作人格权会是属于实际从事创作的研究团队成员。因此,有关著作人格权的行使,必须要
考量到研究成果是共同著作,依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权
,非经著作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同意。”
在了解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我们可以来检讨研究生若选择以学校或教授所承接的政府
机关委外研究案作为硕士论文或期刊论文的发表题目,可能会有哪些种情形:
一、题目相同的独立创作
著作权法第10条之1规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
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即使是相
同的题目,研究生仍然可能依其独立思想,配合著作权法第52条有关“引用”的合理使用
规定,创作出独立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未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论文。然而,须注意的是,由
于在这种情形,可能有创作资料来源、创作期间重复,创作内容已表达在研究报告中,短
期间内要有完全不同的表达,不是不可能,但须特别注意内容的差异性及引用的比例,最
好是将研究成果仅当成一般的参考资料,重头进行论文的架构,会比较妥当。
二、对于研究成果的改作
若是没有办法完全独立创作出新的著作来,而是将已产出的研究成果进行改作,这时
候可能涉及著作财产权中的“改作权”,及著作人格权中的“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不当
修改权”的问题。“改作权”在研究成果的著作财产权移转予政府机关后,就成为政府机
关的权利,若未经政府机关同意即进行改作,即有侵害“改作权”的问题;而若在论文发
表时(尤其是硕、博士论文),并未标示研究团队其他参与共同创作的成员的姓名,更有
侵害“姓名表示权”,若改作不当,亦有侵害“禁止不当修改权”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三、对于研究成果的重制
若是并没有对于研究成果有新的创作,仅是剪贴研究成果的内容,最多再附加自己的
一些论述或说明,则可能构成“重制权”的侵害,若未适当表示共同创作者的姓名,亦有
侵害“姓名表示权”的问题。过去笔者就曾经发现,有较早期的硕士论文几乎全本都是直
接剪贴自某一政府研究案的期末报告,研究生每隔几页就落一个注解,但注解都是来自同
一本期末报告,这样的利用行为,明显就是重制权的侵害。论文指导教授亦应负起督促的
责任,避免此种情形发生。
四、研究成果交付前的发表
有另外一种情形是在研究成果交付政府机关前,由教授或研究生就研究成果的部分内
容改写成期刊论文进行投稿,这类的期刊论文的内容,通常系为接受政府委托专案所完成
者,其著作权之归属应依与政府机关间之契约决定。若其著作财产权属于政府机关,则仍
应取得政府机关的同意,始得投稿。若是研究团队有对外进行学术发表的需求时,建议应
于契约中明文规定,在经过委托机关同意后,得对外发表。不过,即使经过委托机关同意
对外发表,仍然要注意共同创作的问题,投稿时应由实际参与该期刊论文写作的人共同具
名,才能避免姓名表示权侵害的问题。
不知道林智坚声明的法律效力
有没有大过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一切还是党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