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录网址︰
https://www.facebook.com/ironprofessorchan/posts/478661646935856
2.转录来源︰
时代力量 陈椒华 主席
3.转录内容︰
【鼓励揭弊 预防重大事故 首应推行揭弊者保护法】
上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举办“从核四安全谈揭弊者保护制度,落实廉能政府及行政中立”
公听会,我在会中呼吁 #加快揭弊者保护法的立法进度。
在台电工作31年的核能发电处处长许永辉,以第一线保证核安的工程师、现任处长的专业
立场,上个月在 #核四公投说明会,表示 #试运转测试 7年未完成,是因为 #安全性 未
能过关,不是原能会拒审的程序问题,并勇于指出核四工程诸多安全性问题:
1. 采购“欧美规格的设备”,在当时根本就没办法相容,在消防系统、严重事故处理、
安全设备的配置上有很大差异,导致电厂后来内装空间狭小,设备之间很难做整合,也没
有加固的空间。
2. 核四厂从“设计、采购、施工,到事故处理”上有很多先天不良的结构上问题。
3. “1297项安全系统的电器设备”,抗辐射能力不足,不符合设计的规范,因为设计规
范要能够抗180天,可是交货过来的只能到100天,结果降低标准修改设计规范,把180天
改为100天,也就是说辐射后的第101天可能没办法停机、持续的冷却,放射性物质围堵功
能也可能会失效。
4. 141只和安全有关“通风系统防火风门”,没有美国防火法规的标章,火灾来的时候
无法确认是否真的防火。
5. 212只“安全蝶型阀銲接”,不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的法规要求。
6. “核围阻体过压保护系统”,没无法符合设计要求,他在严重事故的时候,必须要能
释放2.4%热功率的压力,但目前只有1.4%。
许处长所述并非无据,#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今年11月8日函 也表示:核四厂1号机兴建期
间,须于燃料装填前提送原能会审查之187项系统功能试验(试运转报告)中,有32项未
通过原能会的审查,故该厂1号机之 #系统功能试验尚未完全通过审查。
今年4月14日司法委员会即曾办理“从0402太鲁阁号铁道事故,制定揭弊者保护法归刻不
容缓”公听会,因为许多重大工程的资讯只有 #公司内部人 知晓,但往往因为没有受到
足够的保护而不敢揭弊,以至于失去许多 #预防重大公安事故的机会。我们非常需要制定
一套健全的法制来保护揭弊者,让更多人愿意揭弊,才能有更多的机会阻止劣质的公共工
程造成悲剧发生。
行政院2019年5月3日函送“#揭弊者保护法”草案至本院审议,惟因届期不连续,无法续
审。时代力量党团早在2017年上一届时就已提出“#公益揭发保护法”草案,本届又再于2
月21日列为优先法案提到本院,惟行政院却没有再提出。时代力量再次要求,请行政院尽
速将揭弊者保护相关法案送至国会审议,让本院可以尽速排审。
时代力量版本草案对于揭发人之“身分保密”、“人身安全”、“工作保障”及“诉讼上
举证责任”及“揭发人所负法律责任”等,均有详尽规范:
#身分保密方面,参酌证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不得泄漏足以识别揭发人身分的资料。若
揭发人放弃保密措施,也必须经告知后并以“书面”为之,始得放弃。
#人身安全方面,揭发人有受保护必要时,无论揭发案件是否成立,法院或检察官皆得核
发“揭发人保护书”。此外,并规定司法警察机关得采取例如派员保护、定期巡逻、驱离
等“必要之保护措施”,以及时保护揭发人或其密切关系人之人身安全。
#工作保障方面,除了恶意揭发,不得对揭发人或其密切关系人为“不当措施”。否则,
不当措施行为无效。
#诉讼上举证责任方面,避免不当措施与揭发行为有关难以举证,参考外国立法例,将举
证责任倒置,由“被揭发者”对于“不当措施与揭发行为无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揭发人所负法律责任方面,揭发人若同时为共犯时,给予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之优惠”
。
揭弊者保护法案不只要保护揭弊者,更希望能鼓励大家揭露重大不法情事,进而守护公共
安全。因此,必须 #鼓励内部员工提出问题、#提供多元反应管道、#提供适当保护措施、
#避免遭受不正待遇,以 #建立有利员工主动反应问题的环境,不需害怕受到报复、恐吓
、或歧视等待遇。
#核四厂邻近都会区,距离双北首都圈不到30公里,若其工程安全性不足,一旦发生事故
,损失将无法估计。
台电公司核能发电处处长许永辉勇于揭发核四工程的疑虑,预防已存在的问题造成灾害,
正是揭弊者保护法案所要保护的对象,#吁请行政院尽速提交草案,别再拖延。
#揭弊者保护法
#陈椒华
#时代力量
4.附注、心得、想法︰
是啊 揭弊的人应该受保护
不然没人敢讲真话 怕被报仇 台湾只会向下沈沦
毕竟大家都很习惯先解决提出问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