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判决...除了无言真的没第二句可以形容
来看判决书多扯:
“被告马英九于本案交易期间未曾经中投公司及光华公司股东会选任为公司董事,亦未经
中投公司或光华公司以章程或委任契约约定授权其对内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对外有为公司
签名权限,而不具证券交易法非常规交易罪及特别背信罪之身分”
挖国民党所拥有的中投公司,国民党党主席不是公司董事所以他就不适用证交法背信罪!!
法律读到大腿上了吗??
公司法第8条:
公司之非董事,而实质上执行董事业务或实质控制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而实质指
挥董事执行业务者,与本法董事同负民事、刑事及行政罚之责任。
判决书又说:
“中投公司于本案交易前经公司内部评估程序,并洽请会计师就交易价格合理性表示意见
,后经董事会追认议案,尚难认违反斯时适用之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及
中投公司、光华公司内控规定。”
反观当年台糖案
92年吴乃仁当台糖董事长,春龙公司表示有意购买土地,吴乃仁在年底核定土地出售,
不久就离职,然后春龙公司也没有买。
又过了半年以上的93年夏天,此案的土地重新鉴价并公开标售,春龙得标
然后吴乃仁在103年被依贱卖土地判背信罪9个月定谳
只有会计师表示价格意见的中投案,大家都无罪
土地重新鉴价的台糖案,吴乃仁背信罪九个月
而且春龙得标的时候吴乃仁早就去职半年
我真不知道法院是谁开的...
这种判决,难怪台湾人都说法院的颜色很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