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错怪对象了
都把瞄头指向恐龙法官
但是真正的应该是立委才对
法官也只是照着法条来宣判阿~
只是有些法官是不是真的自由心证太过头这就要另外讨论了
刑法第 19 条
1.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
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2.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
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3.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而通常被宣判不罚后就会宣判保护管束的监护
第 87 条
1.因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
2.有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
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
当处所,施以监护。但必要时,得于刑之执行前为之。
3.前二项之期间为五年以下。但执行中认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处分之执行。
那监护的意思就是监督、保护并为治疗
法官也只是照法条宣判阿~ 这就看立委之后要怎么修了
八卦4%仔平常最爱嘴塔绿斑
结果自己却说要严刑峻罚判精神病死刑
做的事情跟塔利班一样 真是笑死人
作者:
frozenmoon (劉備傳æ£å¼å‡ºç‰ˆ)
2021-09-29 15:31:00可能立委也是精神病患
我看起来像立委吗... 写了就写了 但是可以修法阿
放著精神鉴定报告不采才叫做自由心证太过头吧?哪个法官敢这么做?
的确有认为无精神障碍的判定却不被采用的判例喔,之前新闻有吧
直接成立 司法精神病收容机制 接受专业 长期 稳定
现在有监护的保安处分,上次铁路杀警案,嘉院虽然判无罪,但有令施以监护但当时大家看到无罪就认为这个人可以放出来了
楼上这建议不错 立委修法成改关进收容病所 等减轻症状再放他出来 持续有暴力行为就继续关着 就给政府管
这不是我的建议 司法精神病收容机制 早就喊了多少年了 但是政府 嫌麻烦 就已读不回跟上午 开放水域 的文一样 开放嫌管理麻烦干脆不开放省事
可能人权组织在那抗议违反人权吧... 就看立委修法了
作者:
Pissaro (日落龙城)
2021-09-29 15:42:00管理要人力财力,多久才一个这种的,当然放著烂
反正立委修法改成进收容机制 行政方就要照法条执行了
立委? 台湾现在的制度 立委人数 才一百多人分到 不同专业领域 又要懂司法 又要懂精神病的 立委 这一百多人中 能有几个我猜 一个都没有 全台湾素质最良莠不齐的政府组织就是 各级 民意代表反过来说 立委才一百多人 也就是 要在立院中
阻挡 什么 法律不给过关 也只需要 我猜十几个人吧
并不会因为 一个人 选上了立委 就变成全知全能台面上 的这些 立法委员 哪个第一专长 不是选举?
只能祝福那些国会民代们了。他们的家人亲戚别哪天别神经病杀甚至灭门了 我觉得在旁边冷眼
鉴定报告怎么写是一回事 法官还是可以做独立判决精神状况只是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的要件而已有没有符合要件效力还是看法官怎么认定
还有比如那位范妇 武肺就不会在她家人亲戚朋友确诊中标甚至死亡。我会直接笑
法官当然可以自由心证决定鉴定报告要不要采纳 问题是实务上会有法官不采吗?
这是 borderline 怎么画的问题 法官负判决最终责任是采用多少的问题 而不是采不采用的问题我讲白一点啦 负责做精神鉴定的是精神医学专科的人他又不负责判定什么叫做犯意什么叫做犯行
但医师可以决定着手犯罪时是否已经发病啊 这不就是刑19的标准?
发病跟减刑的相关性是法官判断的阿很奇怪 为什么一堆人都觉得医师可以代替法官做判决
没有人说医生代替法官判决啊 但如果医生判断犯罪当下是处于发病状态 法官采信了 就是刑法第19条第1项第2项啊
elfish123我只查到诊所命案高院不采鉴定报告 你说的是这个吗?91-1前不久才被大法官宣告部分违宪
作者:
tcod (圈)
2021-09-29 16:23:00这种程度的修法不会是立委片面决定的 在法界要有一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