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所以苗博雅和北市府哪一边有理?

楼主: deegs10221 (怨飘灵)   2021-07-06 00:34:50
※ 引述《echomica (长崎美人)》之铭言:
: 苗博雅说
: 有人不配合疫调就直接地方政府裁罚即可
: 传染病防治法定有明文
: 北市府发言人说
: 我们匡列的不是法定范围
: 所以能不能裁罚这些人要再问问中央
: 两边鸡同鸭讲的
: 到底谁对谁错?
: 我自己的看法
: 北市府根本也不用去问中央了吧
: 既然不是法定匡列的人
: 是要罚三小?
: 副市长就执业律师
: 怎么可能不懂
: 看起来还比较像要甩锅给中央
胡说八道的当然是那个没逻辑的苗阿
传防法 第 70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必要时,
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之: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二、拒绝、规避或妨碍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所定检查、治疗或其他
防疫、检疫措施。
三、拒绝、规避或妨碍各级政府机关依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
四、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检体及其检出病原体之保存规定者。
有前项第一款情形,届期仍未完成改善情节重大者,必要时,得命其停工
或停业。
关键字标出来了
既然是罚锾,那就是行政罚
因此就会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规范
行程法 第 92 条
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
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
为一般处分,适用本法有关行政处分之规定。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从这里可看到行政处分的相对人有两种
1.特定之对象
2.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
没有公布谁应该是强制筛检的对象
或是公布筛检对象的范围
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各级政府就无法依法要求人民强制筛检
再者基于法律明确性原则而言
没有明确规范应筛检对象之范围
受影响之民众根本不知道
自己是否是应该被强制筛检的对象
更不要说事后提起救济,法官也无从审查阿
在这种情况下以第36条说民众拒绝是违法的
这就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如果还是不懂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警察盘查,人民就一定得配合吗?
遇到警方滥权,假盘查真搭讪呢?
这种违法盘查都是上过新闻的实际案例喔
所以在那边吵应跟得根本只是在模糊焦点
真正的重点是谁才是能强制筛检的对象
能被强制筛检的人,才能被处罚阿
作者: amordelcor (heyheyhey)   2021-07-06 00:35:00
说重点
作者: JINGSHAN (在星辉小镇的日子￾ ￾ I
我刚也发现这一点,当初北市府呼吁的是非亲密接触者200
作者: echomica (长崎美人)   2021-07-06 00:58:00
对 所以我说北市府根本也不用去问中央 没匡的根本不能罚
作者: siegfried30 (小青蛙)   2021-07-06 01:15:00
如果没有匡列干嘛要筛检。
作者: fatrabitree (胖兔子)   2021-07-06 01:26:00
所以柯文哲就是要框阿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21-07-06 08:17:00
说耳鼻喉科两百位患者都没有符合传统疫调的框列范围我才不信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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