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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来源︰联合
3.完整新闻标题联发科离职工程师被无效“竞业禁止”获赔近两百万元
4.完整新闻内容︰
联发科公司前工程师徐祥哲欲赴香港商鑫泽数码公司任职,遭联发科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
分而不能工作,请求赔偿美金8万9592元薪资损害、新台币100万元分红本息及精神上损害
新台币200万元,并登报道歉。台湾高等法院今判应给付198万5000元,可上诉。
徐祥哲主张,从2007年10月间受雇于联发科担任工程师,负责实体设计时间树Clock Tree
相关工作,属于芯片设计后端品质管控,未接触任何CPU或图形处理器CPU技术,也未参与
“16奈米鳍式场效电晶体”技术相关计画。
2014年4月19日离职,他在同年6月18日另受雇于香港商鑫泽数码公司,担任该公司顾问并
负责CPU芯片设计前端整合工作。但芯片制成阶段有前、 后端区别,技术各异,并无竞争
或实质相同可言。
他主张,联发科明知他无重制、泄漏营业祕密,也未违反所签署的聘雇契约书的营业祕密
条款,却恶意向智慧财产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并经准许及声请强制执行,导致他
从2015年4月10日至隔年4月19日止无法工作,形同失业一年。
此举,导致他受有原预期可从鑫泽取得年薪约为280万3334元(美金8万9592元)、无法分
受2013年度联发科员工分红奖金、无法分得鑫泽2014年度及2015年度员工分红奖金、2016
年度员工分红奖金的12分之5的损害。
因此,请求赔偿薪资损害280万3334元、员工分红损害100万元本息;且联发科恶意向媒体
透露而让他被报导,不法侵害他工作权及名誉权,另请求赔偿慰抚金200万元本息并登报
道歉。
一审审理后,判联发科应给付徐美金10万4409元本息。案经上诉,二审认为,双方签立聘
雇契约书及会签单,均属定型化契 约,里面“竞业禁止条款”无限制职务类型,且就竞
业禁止区域、 对象、职业活动范围为何,均不具体明确。
法院指出,联发科以空泛且漫无标准地限制离职员工工作权,危及徐男经济生存能力,显
然逾越合理范围,且也没给予任何补偿,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显然失衡,该竞业禁止条款应
属无效。
法院认为,徐男可依法请求联发科补偿他在一定期间竞业禁止所受的损害。法院审酌徐男
自行举证证明赔偿部分,今废弃原判决,改判联发科应给付198万5000元。可上诉。
5.附注、心得、想法︰仅仅因为联发科竞业禁止条款未给予任何补偿,只因这类完全不重
要的小事,法院就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然而,法院彻底忽略了,公司经营者和股东,才
是员工离职的最大受害者。公司不因为员工离职而向离职员工求偿,公司董事和股东就已
经很吃亏了,员工竟还反过头来反咬竞业条款无效,中华民国劳动法令该改一改了